近年來,“校園暴力”頻頻發(fā)生。
那么究竟是什么樣的人在制造這樣的暴力,“校園暴力”的群體有什么特征,對他們的處理是什么現狀,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蘭州晨報特邀請相關檢察官和律師,結合2013年至2016年5月城關區(qū)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案件調研報告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上述問題分析點評。
主持人:蘭州晨報記者李輝
嘉賓:蘭州市城關區(qū)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王丹群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鵬
案例:15歲“御姐”糾結同學脫光女生衣服 搶走現金獲緩刑
蘭州某職業(yè)學校15歲女生小紫,長得漂亮性格跋扈,是學生眼中公認的“御姐”。自從她認為女生小紅在QQ上諷刺自己后,便糾集同校女生小黃、小蘭將小紅攔截后帶至一偏僻樓內,毆打并脅迫小紅脫光衣服,用火腿腸捅下體,拍裸照傳至QQ空間。同時強行搜走小紅身上現金74元。案發(fā)后,檢方只對小紫等3被告人以搶劫罪提起公訴,而對其侮辱猥褻行為以“未造成嚴重后果”、“未達到相關罪名的刑事責任年齡”為由并未定罪。法院在綜合考慮后,判處3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2年4個月不等,均宣告緩刑3年。
替女友妹妹出頭 技校男生持匕首捅傷中學生
2015年10月23日,甘肅某技工學校學生王某因女友妹妹被中學生薛某欺負,遂叫同學孟某等3人一起前往該中學毆打薛某,后離開行至蘭州市城關區(qū)一十字路口時,與薛某叫來的金某等人發(fā)生廝打,其間王某持匕首將對方捅傷,造成兩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案發(fā)后,檢方對嫌疑人孟某等3人附條件不起訴,對主犯王某提起公訴(以故意傷害獲刑3年6個月)。
校園暴力實施者近七成為未成年人
實施“校園暴力”的主力是什么人,這個群體有什么特征?
王丹群:未成年人涉及校園暴力案件集中表現為在學校或周邊,針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犯罪或在校學生針對未成年人,主要是在校未成年學生實施的犯罪。從報告提供的統(tǒng)計數據來看,實施犯罪的未成年學生有89人,占犯罪總人數的68.46%,其中職業(yè)中學、技工學校學生占學生總數的53.93%,普通中學學生占學生總數的46.07%。由此可見,未成年學生是“校園暴力”案件的犯罪主體。
這個群體中14歲至15歲的未成年人占犯罪總人數的43.08%,16至18歲的未成年人占犯罪總人數的56.92%;另外,還有12名未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參與“校園暴力”案件,有44名18歲以上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結伙,共同對校內學生實施暴力犯罪。
從犯罪手段來看,常常是以多欺少、恃強凌弱,有暴力毆打致傷同學的,有結伙施暴搶劫財物的,有武力威脅強奸猥褻的,有拳打腳踢聚眾斗毆的,更有施暴者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達到羞辱對方的目的,脫光被害人衣服,拍其裸照上傳網絡、用惡毒、侮辱性的語言進行謾罵,用器物對女性的身體實施摧殘,有些暴力手段的殘忍和傷害方式的異類,在成年人犯罪中也不多見。
校園暴力呈現五大特點
造成“校園暴力”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哪些?
王丹群:造成“校園暴力”犯罪的原因,與其它未成年人犯罪一樣,不外乎學生、學校、家長、社會等多方面的綜合因素,但“校園暴力”犯罪的根源又有特殊之處,主要表現為:
第一,處于發(fā)展中的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在學習中得不到樂趣或輟學閑逛,就會以暴力手段、通過欺負、凌辱、毆打同學或未成年人,獲得成就感。
第二,同伴因素和群體壓力導致未成年人實施“校園暴力”。因懼怕被同伴、集體排斥,就拉幫結派,搞小團伙,其中又不乏稀里糊涂湊熱鬧、為哥們義氣勉為其難的涉罪人員。
第三,家庭缺陷和家長監(jiān)管缺失,教育缺位是導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第四,學校“唯成績論”為主導,法制教育弱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別是職業(yè)學校學生中厭學、不學風氣嚴重,出入娛樂場所,玩耍喝酒后發(fā)生矛盾糾紛,在校內校外結伙報復打架,尋釁滋事,引發(fā)各種暴力犯罪。
第五,社會環(huán)境“金錢至上”觀念流行,網絡中暴力色情泛濫,政府部門監(jiān)管和引導不力。為滿足物質上的虛榮,在并無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實施搶劫;同時,網絡中的色情視頻、暴力畫面,使身心發(fā)育不成熟,接觸網絡最多的青少年盲目模仿,造成心理扭曲。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應對頻發(fā)的未成年犯罪,應堅持怎樣的處理原則?
王鵬: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思路下,對未成年人嫌疑人再次犯罪的預防也有其特殊性。
第一,看守所一般羈押著眾多的犯罪嫌疑人,形形色色的罪犯被羈押在一起,免不了互相交流犯罪經驗。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智成長均不成熟,明辨是非、區(qū)分善惡的能力較弱,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決定是否對其進行羈押之前,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重點審查。對于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積極悔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應當區(qū)別對待,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讓父母、親友、老師多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和教育,好過其在看守所等羈押場所遭受二次傷害。
第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等法律當中均將未成年犯與一般罪犯做了區(qū)別對待,對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思路。因此,針對可塑性較強的未成年罪犯,家庭、學校、社會、司法機關要形成一個教育、普法、守法的預防體系和法律機制,更好地將未成年人犯罪遏止在萌芽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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