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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罰醫院10萬”是否得當

時間:2016-08-22 15:51:05來源:每日甘肅網編輯:趙雨豪點擊:

法院調查取證不是請客吃飯,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是所有公民與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受到處罰。尤其是在司法資源本就極為有限的語境下,每位公民都要履行配合義務。

針對開封市鼓樓區法院向河南省人民醫院下達10萬元罰款決定一事,鼓樓區法院21日公開回應稱,因該院干警赴省人民醫院核查調取某案件證據時幾番受阻,遭遇無端刁難、推脫,故依法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對于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之處,鼓樓區法院表示將進一步調查落實。

此事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或許在于一則以《因手續不全復印病歷受阻,法院下判決書罰款醫院10萬元》為標題的文章在網絡上流傳。其實,所謂手續不全的說法出自醫院工作人員,其聲稱法院干警沒有提供身份證。

國家衛計委《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要求,司法機關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須提供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法院工作人員已經提供了介紹信、工作證、執行公務證,這已能充分證明自身的職權身份,醫院顯然不能以來訪者未提供身份證為由,拒絕配合執法。

總體而言,法院是否存在不當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院是否有權且有必要進行相關調查。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應當調查收集。此事起源于一起民事案件,法院已經確定開庭時間,被告卻申請延期審理,并稱其在省人民醫院住院,還提供了病歷號。此時,被告是否住院對于案件進展極為重要。若屬實,為了保障患病當事人訴訟權利,法院須延期審理;若不實,為了制約被告惡性拖延訴訟,法院可以對被告送達開庭傳票,若被告不來,法院則可以依法缺席審理,被告將自動喪失相關權利,自食其果。可見,這份病歷將對該案重大程序事項產生重大影響,辦案人員有權并且必須去調取。

其次,醫院是否有義務配合,法院是否有權罰款。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后,法院還須重點向社會公布,法院做出罰款決定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罰款決定是否經過法院院長的批準,是否進行了依法送達,是否告知醫院有復議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所有人都須以本次事件為鑒。法院調查取證不是請客吃飯,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是所有公民與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受到處罰。尤其是在司法資源本就極為有限的語境下,每位公民都要履行配合義務,這不僅是在配合某家法院、某位工作人員,更是保障司法權有效行使,維護司法正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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