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3月5日,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制定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意見》指出,各市州要認真進行2019年度醫保基金決算,準確核實2019年度醫保基金實際累計結余額。自2020年2月起,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小于6個月可實施緩繳政策,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決定。實施減征政策的市州,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具體減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確定。
《意見》明確,省直醫保參保單位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不實施減征政策。各市州要突出重點,分類施策,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減征企業對象范圍及減征期限,注意做好與企業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減免對象的銜接。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此次減征政策同時適用于生育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減征政策實施后,原核定的單位繳費基數、費率不變,對用人單位應繳費總額減半征收。職工個人繳費政策不變,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稅務部門根據醫保部門核定的應繳費信息和減征信息征收。
實施減征不得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仍按原規定計算并劃入,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意見》要求,參保單位應在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延長參保繳費期的通知》規定的延長期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按期足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起始月份為未繳費的第一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 金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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