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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向法庭提供虛假證詞 安徽籍男子被拘

時間:2016-09-28 15:09:56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楊江峰點擊:

安徽籍男子施某與朋友李某合伙開辦鐵粒加工廠、并將鐵粒經其在磅單上簽字出售給嘉峪關某工貿有限公司后,施某竟稱李某只是他雇用的員工,不是合伙人,李某將鐵粒出售給某工貿公司他不知情,致使某工貿公司從施某、李某手中已付款購買的750噸鐵粒被錯誤保全。就在法院對某工貿公司提起的訴前保全裁定進行復議聽證的過程中,施某仍向法庭作虛假陳述,妨害民事訴訟,8月28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做出決定,對施某拘留15天。施某也成為嘉峪關市因向法院作虛假陳述而被拘留的第一人。

  2014年6月,經施某聯系,李某和施某在嘉峪關市嘉北工業園區合伙從事不銹鋼渣加工項目。2016年5月11日,二人經決定將一部分生產出來的鐵粒產品賣給某工貿公司。在出售這批鐵粒的過程中,施某在磅單上填寫了過磅產品的數量、運輸車輛車牌號碼等信息,某工貿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在磅單上簽了字,后某工貿公司將貨款支付給了李某,李某隨后回了河南老家。

  隨后,案外人張某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2016年5月16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依法對該批鐵粒子查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下發后,某工貿公司頗為震驚,明明是自己從施某、李某手中買來的鐵粒子,而且已經付清了貨款,案外人張某怎么能把其公司所有的750噸鐵粒作為施某的財產申請法院訴前保全呢?對此,某工貿公司依法向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復議。在復議的過程中,某工貿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付款憑證、由施某填寫貨物重量及運輸車輛號牌的磅單等相關證據,以證明法院查封的該批750噸鐵粒子已由施某、李某共同賣給了某工貿公司,款項已支付給了李某。因此750噸鐵粒子非施某所有,而是復議人某工貿公司所有。

  法庭在復議的過程中,綜合某工貿公司及雙方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后認為,施某、李某涉嫌合同詐騙犯罪。2016年7月5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嘉峪關市公安局偵查。

  2016年8月11日,嘉峪關市公安局就該案的調查結果向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反饋。嘉峪關市公安局查明,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查封的750噸鐵粒子,系李某與施某共同所有,該批鐵粒子已在2016年5月11日由李某與施某賣給某工貿公司,以上事實有李某提供的情況說明、匯款憑證、收據予以證實。另外,在向某工貿公司出售鐵粒子的磅單上,貨物重量、運輸車輛號牌,經筆跡鑒定證實,系施某所書寫。公安機關還查明,在某工貿公司收購750噸鐵粒子的過程中,李某與施某商議出售鐵粒子事宜、收取銀行轉賬40萬元鐵粒子訂金、鐵粒子過磅以及鐵粒子運輸完后由某工貿公司工作人員程某支付承兌匯票的過程中,李某與施某二人均在場。不存在李某背著施某私自賣鐵粒子的情況,以上事實由程某、韓某等人證言及過磅憑證上施某的書寫筆跡鑒定予以證實。故該案屬于經濟糾紛,李某和施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016年8月28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做出決定,對施某拘留15日。法院認為,施某在法院復議聽證過程中,就案件主要事實存在虛假陳述、虛假自認等偽造證據的行為,其行為亦違背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系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應予以處罰,對施某做出拘留15日的決定。施某遂承認其在復議聽證過程中向法庭做了虛假陳述的事實。施某在拘留期滿后,因未履行給付貨款的法院調解書,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執行為由,再次對施某拘留15日。(來源:中國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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