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水晚報報道 (記者 王琳 通訊員 劉軍輝)“企業隨意更改我的勞動合同限期,我就得無條件接受嗎?”7月9日,市民肖女士向麥積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講述自己打工的遭遇時,顯得很氣憤。
兩年前,肖女士入職于麥積區一家食品加工企業,從事市場銷售工作。由于她有豐富的市場銷售經驗,企業負責人承諾會和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此吸引肖女士留下來。肖女士再三考慮,最終選擇了這家企業,企業果然按照當初的承諾,與肖女士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今年,企業負責人提出,為增強員工的危機感,要把所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改成兩年期的,期滿后員工再競爭上崗,肖女士自然也在此次改簽人員的范圍內,肖女士對企業不守承諾的行為很不滿,但她多次交涉,得到的答復是“不改簽就走人!”
聽了肖女士的講述,勞動監察人員告訴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當時按照承諾和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有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所以企業現在要變更肖女士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和她再次協商一致。同時,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從目前企業經營狀況來看,并不存在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和必須變更的客觀情形,所以,肖女士完全可以斷然拒絕企業這種隨意更改勞動合同期限的做法。
勞動監察員隨后來到這家企業,向企業負責人宣講了勞動法律法規,并告訴他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會滋生員工的惰性,只要企業考核得法、管理得當,建立不勝任工作員工的退出機制,一樣可以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在勞動監察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宣講下,企業負責人最終終止了這次改簽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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