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甘肅日報蘭州訊(記者 白德斌)為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省政府日前對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臨時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政府規范性文件簽署后,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編號管理,實行統一發布制度。未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時間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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