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排污費征收標準出爐
排污量高于規定加倍收費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王星明實習生王俐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為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進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7月15日,甘肅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聯合下發通知,自7月起,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促進企業治污減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在現行征收標準的基礎上翻一番。具體為: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每污染當量1.20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至每污染當量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對難以實施監測的建筑施工、畜禽養殖及小型三產排污費核定可按環保部《關于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通知稱,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值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排污費。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嚴打偷排偷放污染物
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對排污費征收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要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設立熱線電話、網絡舉報等平臺,暢通公眾表達渠道;對舉報的違法排污、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排污費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認真做好排污費政策調整宣傳解釋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污染者付費意識和環境損害補償意識。
同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將按國家要求聯合建立排污費收繳情況通報制度,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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