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少華
科技鑫報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研究處理,并向其反饋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與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請人。《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日前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于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上述內容。
《辦法》明確,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通知”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授權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行使規范性文件解釋權。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根據《辦法》規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采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規范性文件,并建議其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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