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樊麗 通訊員凌慶玲)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7月21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適用指導意見》。西部商報記者了解到,這亦是我省首個地方法院就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適用問題出臺的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意見同時明確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管轄法院、申請條件及應提交的證據。并規定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受害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保全相關證據,也可以簽發調查令,由其代理律師到相關部門取證。
記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內容可包括:禁止加害人再次毆打、威脅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子女及特定親屬;禁止加害人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申請人或者其子女、特定親屬的正常生活;禁止加害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者探視權;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或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指導意見》規定,法院經審查,確認申請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可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后24小時內送達,并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村居委會、婦聯等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成員單位,監督加害人自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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