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摩托遇車禍 丈夫受傷妻子身亡 轎車車主負次要責任被判擔責40%
蘭州晨報訊(記者李輝) 妻子死亡、丈夫腦部受傷,這場傷亡事故,讓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小型轎車駕駛員陷入賠償?shù)睦彂?zhàn)。7月22日,記者獲悉,武威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某保險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12萬元;扣除已支付的醫(yī)療費、交通押金等14萬元后,沈先生再賠償各項損失7.6萬元。
2014年12月30日21時30分許,朱某騎摩托車載著妻子周某由南向北行經武威市涼州區(qū)濱河路與祁連大道交叉十字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沈某駕駛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受傷的二人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經診斷,朱某顱骨骨折,腦部多處受傷,其妻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周某的父母、兒子及丈夫朱某,找到沈某就賠償事宜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將沈某及肇事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沈某賠償事故造成周某死亡、朱某受傷產生損失的50%;某保險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武威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經法院委托甘肅軍平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朱某構成八級傷殘。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負主要責任,綜合本案的事實和雙方的過錯責任,法院酌定沈某承擔40%的責任。
對于沈某應承擔的損害賠償,應先由某保險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沈某依照《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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