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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法治社會 法律不容踐踏

時間:2015-07-27 11:43:52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面對邪教在世界范圍接二連三任意踐踏法律的諸多令人發指的血腥事件,世界各國紛紛拿起法律武器,高舉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邪教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治。法國率先出臺了《反邪教法》,在依法治邪的道路上成為先行者。我國也先后出臺了一列治理邪教問題的法律規定,譬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刑法》第三百條,都明確規定了對邪教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而且還出了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兩個“司法解釋”,細化和明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這就為依法治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據,成為依法治邪的利器。

  邪教違法犯罪不是因為不懂法律,而是因為根本未將法律放入眼中,根本就蔑視法律權威,且將挑戰法律、破壞法律作為其基本行為范式,因此,對邪教違法犯罪不能聽之任之,必須依法懲治,既讓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時震懾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此高揚法律旗幟,樹立法律權威,真正養成以法律為基點的底線思維。

  邪教違法犯罪在世界范圍內都作為普遍現象客觀地存在著。美國邪教“人民圣殿教”采取的集體服毒事件,日本邪教“奧姆真理教”在東京地鐵公然施放沙林毒氣事件,烏干達邪教“恢復上帝十誡運動”炮制的集體自焚事件等一系列令世人驚悚并為之顫栗的邪教恐怖事件,十分經典地說明邪教對法律的漠視與挑釁,在邪教眼中,法律就如同兒戲,完全可以任由其隨心所欲地予以踐踏。

  邪教之所以視法律為無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踐踏法律,并且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鐵的事實視而不見,一概否認,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是山東“招遠案件”的血腥犯罪行為當事人、“全能神”成員張冬立等,在法庭上竟公然否認其在公共場所以殘暴手段血腥殺人行為的犯罪性質,根本原因在于,邪教總是將其教規置于法律之上。譬如“法輪功”就公開宣揚其歪理邪說為“宇宙大法”,貶稱法律為“人間小法”。當依法取締“法輪功”時,該邪教便號召其成員以所謂“護法”等名義進行對抗。

  就邪教違法犯罪形態來看,作為幕后操縱者的邪教主與作為前臺表演者的邪教成員,是有所區別的。邪教主雖然未走到前臺,但作為幕后唆使、煽動、調度、指揮和操縱者,其行為特征與法律上的間接正犯吻合,按照法律規定,間接正犯比照正犯定罪量刑,因此,邪教主違法犯罪行為應受到法律追究。邪教成員違法犯罪,其行為特征與法律上的確信犯吻合,確信犯雖然是基于信仰犯罪,但其行為畢竟觸犯法律底線,亦屬違法犯罪,故亦應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總之,邪教主與邪教成員,盡管犯罪形態不同,然而在觸犯法律底線上具有共同性,都具有違法犯罪行為,都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面對邪教在世界范圍接二連三任意踐踏法律的諸多令人發指的血腥事件,世界各國紛紛拿起法律武器,高舉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邪教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治。法國率先出臺了《反邪教法》,在依法治邪的道路上成為先行者。我國也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治理邪教問題的法律規定,譬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刑法》第三百條,都明確規定了對邪教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而且還出了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兩個“司法解釋”,細化和明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這就為依法治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據,成為依法治邪的利器,許多邪教違法行為受到了法律懲處,這不但讓受懲處者得到嚴厲的教訓,也讓那些蠢蠢欲動者,受到了強力震懾,邪教違法犯罪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

  法治社會不但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亦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法治社會,法律具有最高權威,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在法治社會,一切行為須依法而行,任何有悖法律、觸犯法律、有損法律、踐踏法律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追究。日本政府依法追究“奧姆真理教”邪教主麻原幛幌的法律責任,依法判其死刑并予執行。我國依法追究“招遠案件”當事人張冬立等的法律責任,依法分別判處其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我國及世界各國依法對邪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處的諸多鮮明事例充分表明,絕不容許法律遭受邪教的任意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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