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甘肅農民報報道 (李輝)在承攬新農村建設項目的過程中,永登縣的兩個農民先是為了拿到新農村項目行賄被查,后又因不發勞務費被工人屢次上告。案件經永登縣法院審理后,二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經查明,陳某某、馬某某與永登縣河橋鎮七里村村委會簽訂協議,承包了新農村建設項目,后該工程由二人轉包給楊某某,楊某某便組織李某乙等人進場施工。2013年10月,該工程完工,但工人的工資卻不發放。2014年1月3日,李某乙等工友向永登縣勞務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下達了整改指令書。截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馬某某才陸續籌集489873.5元,支付清拖欠李某乙等45人的工資。法院在查明該案的同時,還查明陳某某、馬某某為承包該項目,曾因行賄于2013年被永登縣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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