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水晚報報道 (記者 賈敏)將自家一套二手房轉讓他人后,卻遲遲不交房,并且向對方索要自建陽臺、陰臺部分的房款。麥積區兩位房屋買賣當事人,近日因此事鬧得不可開交。
案件回放:賣房后反悔自建部分要加錢
麥積區市民寧先生有一套位于一樓的老式樓房,面積約60平方米,因過去的房子一樓沒有設計陽臺陰臺,多年前他便自己在屋外加蓋了一間陽臺和陰臺。今年5月,寧先生家因為更換了一套新房,便打算將舊房轉讓。因工作需要正欲購買二手房的李先生聽說后,來到寧先生家看房,對這套住房很滿意。
經過協商,二人于今年6月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寧先生家的這套房屋以2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先生。李先生隨后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可錢交完后,原來的房主寧先生卻遲遲不給他騰房,更不與他一起辦理相關手續。原來,房子交易后,寧先生覺得轉讓的房子應該只包括房屋主體面積,他自己加蓋的陽臺和陰臺則不應該算在內,要求李先生再單獨支付自建陽臺和陰臺部分的房款。李先生則認為,簽訂合同時,并未單獨說明此事項,因此拒絕支付多余房款,二人因此僵持不下,一直沒有協商出有效解決辦法。
律師觀點:合同未約定應視為整體出售
寧先生自己加蓋的陽臺和陰臺應該歸到房屋整體,還是應該單獨計算面積呢?記者就此采訪了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的尹澤龍律師。
尹律師告訴記者,該案件中,寧先生和李先生已經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那么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中雖然沒有專門說明自建陽臺和陰臺的處置辦法,但也未說明陽臺和陰臺不是主房屋的一部分,且根據實際可看出,自建的陽臺、陰臺與主房屋并沒有分割,根據常理判斷,應將該自建陽臺、陰臺與主房屋認定為一個整體。
“自建陽臺和陰臺也在買賣的范圍之內,這點毋庸置疑,因此無需專門說明其處置辦法。如果雙方早就約定房屋買賣中不包括自建部分的陽臺和陰臺,那就應該專門對此進行約定。”尹律師說,因此該案中,原房主寧先生不該再單獨索要陽臺及陰臺的轉讓費用,而應盡快為李先生騰房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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