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記者梁峽林) 7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責令退回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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