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樊麗通訊員葉茜實習生李明珠)“對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批準逮捕。”7月24日,省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全省檢察機關要從八個方面貫徹落實“少捕慎捕”刑事政策。記者了解到,對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無社會危險性、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意見,必須及時進行審查。
《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要精準掌握逮捕措施功能定位,牢固樹立“少捕慎捕”理念,嚴格適用逮捕條件,切實提高審查逮捕案件質量。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9條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不批準逮捕。對符合逮捕的事實證據條件,可能判處輕緩刑,且采取取保候審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的案件,屬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原則上不捕。對罪行較輕,在案發地無固定居所、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要慎捕;對采取取保候審等其他非羈押手段,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可以不捕。交通肇事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受害方獲得賠償且對加害方諒解的,可以不捕;對情節較輕,沒有達成和解協議,應當慎捕。對輕傷害案件,因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應當慎捕;雙方已達成諒解協議的,可以不捕。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可以不捕。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守嚴防冤假錯案底線。
《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要加強審查逮捕環節對證據的審查把關,特別是要重點加強對命案和主要靠言辭證據定罪案件的審查,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切實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對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無社會危險性、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意見,必須及時進行審查;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把捕后判輕刑,特別是捕后判處管制、拘役、單處附加刑和免于刑事處罰的情況控制下來;審查重大案件要邀請公訴部門參與討論,審查逮捕階段偵查監督部門提出的兩項監督、非法證據排除、附條件逮捕、捕后繼續偵查取證等事項,要及時向公訴部門通報;要充分借鑒外地促進刑事和解工作經驗做法,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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