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宋芳科通訊員王繼祿實習生馬麒麟)股權無償轉讓給女兒,房產離婚后留給老婆。嘉峪關市的郭某某看似挺有責任心,身后卻有幾個法院判決生效的賠償未執行。昨日西部商報記者從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嘉峪關市兩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郭某某就因為轉移財產拒不執行被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郭某某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有錢全轉移就是不執行
2012年12月7日,楊某某、史某某因與被告人郭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向原嘉峪關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一審判決后,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郭某某在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楊某某、史某某設備款28萬元。后因郭某某拒不履行,楊某某、史某某向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該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郭某某至今未予履行。
2012年12月27日,何某某因與被告人郭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向原嘉峪關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郭某某于2013年5月1日前向何某某支付租金及違約金10萬元。后因郭某某拒不履行,何某某向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該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郭某某至今未予履行。
2014年5月9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郭某某歸還史某某借款2萬元及利息。郭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書后,至今未予履行。
2014年5月9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郭某某償還史某某、楊某某代為清償案外人雒某某的借款3萬元。郭某某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書后,至今未予履行。
而法院另外查明: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將其出資購買的嘉峪關市某公司的90%股權無償轉讓給女兒郭某,郭某又于2014年4月25日將該股權轉讓給張某某、孔某某。再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與孔某某協議離婚,約定位于嘉峪關市的共同住房歸孔某某所有。2012年12月4日孔某某與郭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以嘉峪關市的兩套住房為抵押,從銀行貸款40萬元。
因郭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將有關證據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將其抓獲。2015年5月21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據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后被告人郭某某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郭某某在有能力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其股權無償轉讓,且將其兩套房產抵押貸款,而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又以無能力履行為由拒不履行。郭某某的行為表明其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應積極償還債務,不應為規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致使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無法強制執行,債權人所受損失無法挽回。
非法處置扣押財產兩人獲罪
2013年4月11日,王某某受被告人喬某某雇傭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到嘉峪關市安遠溝建材市場卸貨時,被砸傷雙腿及腳。經鑒定,王某某構成六級傷殘。后王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喬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并申請對重型半掛牽引車進行訴前保全。2013年4月25日,原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民保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車予以扣押并停放在汽車修理廠。
2013年10月20日20時許,被告人喬某某、張某某來到汽修廠,私自將停放在此的牽引車開走,轉移至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后因債務問題牽引車于2014年4月28日又被灤縣人民法院扣押。原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得知此情況后,鑒于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決定移交嘉峪關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本案在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判決后,二被告人繳納了20萬元賠償款,并對余額11萬元賠償款提供了有效擔保,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對被告人喬某某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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