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辦離婚,妻子帶人拘禁丈夫18小時
結婚才半年即反目成仇 涉案5人均獲刑
蘭州晨報訊(通訊員于志國 記者譚安麗) 相識半年迅速墜入愛河的小夫妻,婚后2個月就因生活瑣事而分居,婚后半年雙方分道揚鑣,在辦理離婚手續當日,夫妻反目成仇,妻子伙同4名90后男子非法拘禁丈夫18個小時。近日,5名被告人均獲刑入獄。
被告人彭某與被害人劉某于2013年12月經朋友介紹認識,2014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種地效益差、家庭瑣事多,矛盾不斷,2014年7月開始分居。其間,彭某多次要求離婚,因離婚協議無法達成,劉某均未予理睬。2014年12月1日,兩人通過微信相約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彭某聯系了自己的朋友馬某、賈某、楊某、胡某4人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等候。待劉某出現后,彭某等人用尼龍繩將劉某捆綁,用車帶至肅州區北山公墓區、彭某家中等地限制劉某人身自由18小時。其間,胡某、楊某、賈某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被害人劉某進行毆打。彭某用雙節棍、拳刺、電擊手電筒、拖鞋、十字頭螺絲刀對劉某進行毆打,致使劉某身體多處受傷。次日早晨10時左右,被告人彭某、孫某、賈某、馬某、胡某攜被害人劉某到肅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辦完離婚手續后,劉某乘機逃出到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彭某、馬某、胡某、賈某、楊某相繼被抓獲歸案。
肅州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彭某、馬某、胡某、賈某、楊某因彭某與被害人劉某的婚姻糾紛,非法拘禁劉某18小時,并致劉某身體多處受傷,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向區法院提起公訴。近日,經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彭某、馬某、胡某、賈某、楊某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有期徒刑8個月至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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