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記者董子彪 實習生高雯) 慶城縣農機局原局長齊仲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指示本單位人員利用虛假手段套取國家專項資金。7月29日,慶陽林區基層法院以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1年3月、8月間,時任慶城縣農機局局長齊仲龍利用職務便利,兩次收受他人賄賂83700元,全部用于家庭支出。案發后,齊仲龍于2014年3月17日、5月7日投案自首,并主動上繳非法所得。
另查明,2006年初,慶城縣農機局在實施縣農綜辦7.7萬元保護性耕作項目時,齊仲龍在安排項目實施時要求只實施一部分,給單位留一部分資金。2006年底在向縣財政報賬時,齊仲龍指示用虛假票據報賬,除支付實際支出外,將該項目剩余資金34698.31元用做單位的其他支出。據查明,齊仲龍在任慶城縣農機局局長期間,于2006年至2011年期間先后11次指示單位工作人員采用虛假票據報銷、虛列領款花名表報賬等形式套取保護性耕作項目、農機作業綜合示范項目、陽光工程等項目資金,用于單位其他支出,其涉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專項資金損失432298.31元。
法院認為,齊仲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83700元,已構成受賄罪;其又濫用職權,指示本單位人員利用虛假手段套取國家專項資金432298.31元,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對于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濫用職權數額認定過高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齊仲龍在犯罪后自動投案,系自首,應減輕處罰,案發后主動退贓,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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