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宋芳科實習生馬麒麟)交費后的三輪摩托車不翼而飛,車主認為停車場管理方平涼市崆峒區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理應承責,遂將其告上法庭。2015年7月29日崆峒區人民法院公布這起保管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執法局承擔60%賠償責任,賠償車主馬某損失5160元。
2014年10月22日中午,平涼男子馬某開著三輪摩托車去平涼市第二人民醫院看病時,交了2元停車費,將車停在旁邊的停車場內,停車場管理人員出具了停車發票。半小時后,馬某回來開車時,發現車輛不見了。停車場管理人員立即報警。但至今未能破案。之后,馬某多次找該停車場管理單位執法局索賠,遭到拒絕。為此馬某將執法局起訴到崆峒區人民法院,索賠因丟車造成的損失8600元。法庭調查查明,馬某的三輪車系2014年4月購買。在法庭上被告執法局答辯認為,原告馬某在停車場停車屬實,但涉案車輛是用鑰匙打開后開走的,到底該車被盜還是讓馬某自行開走存疑;他們向原告收取的2元錢系停車場管理費,而非保管費。因此,他們不承擔賠償責任。
崆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馬某將其摩托車存放于被告管理的存車處,雙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被告應履行妥善保管摩托車的安全注意義務,原告應履行加鎖等必要的注意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辯稱其所收費用為停車場管理費,應及時向原告告知,被告未履行告知義務,現以雙方不屬保管合同為由抗辯,該抗辯意見不符合本地的交易習慣。被告由于疏于管理,沒能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原告車輛丟失,應負向原告賠償車輛價款的責任;原告存車時,未對存放車輛采取必要的加鎖措施,故對車輛丟失應承擔部分責任。同時,考慮原告摩托車的折舊,酌定被告承擔60%的責任。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執法局賠償原告馬某摩托車損失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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