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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驚嚇他人致傷主人要擔責

時間:2015-07-31 16:46:32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點擊:

   據甘肅日報報道 (記者 徐俊勇) 2013年11月22日,金昌市的蔡某騎著電動車路經潘某開設的商店門口時,突然從潘某商店竄出一條黃狗,撲向蔡某,蔡某在躲避時摔倒在地。經金昌市某醫院診斷,蔡某傷情為右肩關節脫位、右側臂叢神經損傷。蔡某便住院治療3日,全休一個月,花去醫療費用1573.82元。之后,蔡某與養狗者潘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蔡某遂將潘某起訴至金川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潘某賠償各種經濟損失3313.82元。

  金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具有管理職責,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蔡某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潘某賠償蔡某醫療費1573.82元、誤工費1320元、護理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合計3313.82元。

  一審宣判后,潘某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宣判】

  近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是,蔡某的傷是否系潘某飼養的大型寵物犬所致傷。對此潘某主張其飼養的大型寵物犬事發時拴在自家院內,但一審法院庭審時認可事情發生當天,蔡某就找了潘某的妻子,潘某的父親去醫院看望了蔡某,該自認行為與蔡某及證人的陳述能夠印證。

  因此,潘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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