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資訊頻道 > 國內資訊 > 甘肅資訊

嘉峪關中盛公司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宣判

時間:2015-08-01 15:55:48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宋芳科 通訊員 王繼祿) 備受關注的被告單位中特首諾(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特公司)、嘉峪關中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盛公司)及被告人王銀安等7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昨日一審在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罰金50萬元;7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均受到應有的懲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未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以民間借貸或聯合理財為名,允諾給予高額利息,變相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近1.37億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銀安作為被告單位負責人,總攬全局,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指揮等作用,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趙春蓮、劉建璞、孫建錄、李保成、陳偉、韓洪鵬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系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訴機關指控該部分犯罪事實,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趙春蓮、劉建璞、孫建錄、李保成等人為完成融資任務,其本人或配偶分別在被告單位存入錢款,在案發時尚有部分或全部未獲歸還,上述被告人作為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實施者,不屬于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范疇,故對該部分數額應從其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被告人王銀安雖將非法募集資金用于歸還被告單位中特公司經營所借欠款,但無證據證明其有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資金,惡意占有的故意和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集資詐騙罪,因證據不足,指控不成立。被告人王銀安系主犯,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了巨大損失,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不予從輕判處。被告人趙春蓮、劉建璞等人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單位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罰金各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銀安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趙春蓮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劉建璞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孫建錄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李保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偉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韓洪鵬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對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依法予以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相關文章
中國甘肅在線關于我們|媒體合作|廣告服務|版權聲明|聯系我們|網站地圖|友情鏈接 | 友鏈申請

甘公網安備 62010002000486號

Copyright©2006-2019中國甘肅在線(甘肅地方門戶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國甘肅在線 中國甘肅在線 中國甘肅在線 中國甘肅在線 中國甘肅在線 中國甘肅在線 中國甘肅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