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許沛潔)蘭州市城關區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樓7個單元的103名業主,自購買房屋后入住沒幾年便出現地基下沉現象,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雖對樓體進行了維修,可這絲毫沒有阻止樓體的繼續下沉。2013年涉案房屋再次出現裂縫并下沉,自此之后,這7個單元被鑒定為危房,政府要求業主必須搬離。眼看有家不能回,103名業主聯合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得到該案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拆除涉案樓、重建新家、支付業主過渡費。
A地基下陷住房成危房開發商埋怨業主“不繳維修金”
蘭州市城關區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住宅樓由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4月開發建設,2001年竣工交付使用。該樓整體呈“一”字形布局,南北朝向,共有7個單元,1—4單元為6層砌體結構,與5-7單元伸縮縫隔開,5—7單元為底部兩層框架結構,上部4層為砌體結構,總建筑面積約7362平方米,房屋分別出售給103名住戶。
據住戶反映,早在2005年至2006年居住使用期間,該樓房樓體就因地基下沉墻體裂縫進行過地基基礎加固及上部結構加固。誰知沒過幾年,2013年2月,該樓體又開始下沉并出現裂縫,經鑒定已形成危房,103戶住戶找房地產公司協商,但房地產公司一直對樓體下沉一事予以推諉,不予維修處理。于是,103戶住戶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1.被告對蘭州市城關區九州開發區31號樓予以拆除重建。2.被告自2013年7月至新建樓房還建入住時止,向原告每戶每月支付1500元的避險過渡費用。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103名居民認為樓體下沉是房地產公司之過,可該公司卻說,涉案樓房竣工后,工程質量經鑒定機構鑒定顯示為合格。引起地基下陷的原因是業主未對供熱系統進行有效維護,且未交納2%-3%的維修基金,導致無基金維修所致。故開發商不承擔因業主使用不當導致的地基下陷,請求法院駁回業主訴求。
B多份鑒定報告顯示涉案樓體存在嚴重問題
究竟房屋是否如開發商所說屬于“合格工程”?如今的房屋是否屬于危房?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查明,在2002年房地產公司的確委托蘭州黃河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結果為合格。
然而,2005年3月,該樓出現地基下沉后,房地產公司委托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該樓地基下沉事故進行了調查檢測,該檢測中心出具了《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綜合住宅樓地基下沉事故調查檢測報告》。依據該《報告》,房地產公司委托甘肅省地基基礎有限責任公司和蘭州有色新技術開發公司對該樓3—4單元的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進行了加固處理。隨后,2005年10月,房地產公司又委托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該樓結構現狀的可靠性進行了鑒定檢測。2006年11月,檢測中心出具了《蘭州市九州區五號區31號綜合住宅樓可靠性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可靠性評定為二級,可靠性略低于鑒定標準,尚不顯著影響整體承載功能和使用功能”。
2013年,該建筑物墻體原有裂縫持續發展,已影響到建筑物的正常安全使用,地基下沉明顯,蘭州市九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托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派工程技術人員赴現場對該建筑物1-4單元進行了現場檢測。
經過十余天的現場勘測,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作出《蘭州市九州區五號區31號1—4單元安全性鑒定報告》,該報告對地面下沉及建筑物開裂原因分析為:“該建筑物樁端土層為強風化砂巖或回填強風化砂巖,樁端遇水軟化,樁端承載力降低,該建筑物的地基處理深度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2005年僅對3、4單元進行了加固維修,1、2單元存在的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
鑒定結論為:1.該建筑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已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
2.該建筑物地基處理不滿足規范要求。雖經過加固處理,但1、2單元存在的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
3.該建筑物構造柱、梁的混凝土抗壓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4.該建筑物磚的抗壓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
5.該建筑物部分砌體砂漿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砌體砌筑質量差,砌體砂漿勻質性差。
6.該建筑物墻體裂縫的最大寬度不滿足現行規范要求,顯著影響結構整體性,不適于繼續承載。
7.該建筑物傾斜和沉降變形均不滿足規范要求。
8.該建筑物地溝施工和地溝地基處理不滿足規范和設計要求。建議,對1—2單元地基進行加固處理和上部結構進行加固處理,對3—4單元進行維修處理。
2013年11月,蘭州市九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又委托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對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樓5—7單元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結論為:樓體安全性嚴重不符合鑒定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建議在進行經濟性比選后及時對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樓5~7單元采取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加固處理措施或者采取拆除新建處理。同時,應在建筑物現階段使用過程中密切觀測結構沉降及裂縫發展情況,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C法院駁回“不繳維修基金”說判決拆除涉案房屋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房地產公司出售給原告103名業主的商品房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不適宜維修需拆除重建,對此被告應負全部過錯責任。
關于被告辯稱該建筑物在竣工之初工程質量經鑒定機構鑒定顯示為合格,造成地基下陷是因2005年2月九州水管網滲水所致,地基下陷是因業主使用不當且未交納2%-3%的維修基金,無基金維修所致的主張。根據相關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但本案原被告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維修資金的繳納未約定,因此原告也未繳納。同時,法律中有條款明確規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的質量保修由開發商負責,開發商支付的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購房者不承擔保修責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般為50年,該住宅樓房目前僅使用10余年,尚在保修期內,因此,被告不得以原告未繳納維修基金為由在樓房出現問題后怠于履行維修責任。故被告的上述辯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將位于蘭州市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樓予以拆除。
二、被告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位于蘭州市九州開發區五號區31號樓原址處為原告韋某等103人、104戶新建住宅樓。
三、被告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起向原告104戶住戶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發放過渡費至新樓建成交付時止。
D審理期間再次鑒定權威建議“拆除重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103名原告再次提出鑒定申請,2014年5月23日,法院依法委托甘肅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對涉案樓房的整體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居住使用功能進行鑒定。2014年9月12日,甘肅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對該住宅樓作出的鑒定結論為,該樓屬抗震不利地段、加固難度較大,建筑總高超限、層數超限……并建議拆除重建。
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18日,蘭州市城關區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靖遠路街道辦事處向原告發出《緊急通知》,要求該樓的住戶主動搬遷,自行過渡,過渡期每戶居民每月發放過渡補貼1000元。通知發出后,住戶陸續搬離,至原告起訴時仍有部分住戶未搬離。
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又多次向未搬離住戶發出搬離通知,現住戶已全部搬離。自2013年7月起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墊資向該樓住戶每戶每月發放1000元避險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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