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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房屋陰冷 租客狀告房東退租被駁回

時間:2015-08-06 11:47:41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點擊:

    西部商報訊(記者 樊麗)因租住的房屋陰冷,導致妻兒感冒,交了19個月房租的租客一紙訴狀將房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合同。昨日,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公布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租客裴先生在租房前未能對所租房屋進行全面了解,雖然其在庭審中提供物業鍋爐房的測溫記錄,但此份證據不能證明房屋陰冷致不適宜居住,據此一審判決駁回裴先生的訴求。

  租客裴先生訴稱,2014年7月底,他在西北民大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與房東張某簽訂租房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9個月,租金每月2300元,一次性付款43700元,另付押金2000元。在支付相關費用后,他與家人入住該房屋。2014年9月初天氣轉涼,由于房屋陰冷,導致他和妻子相繼感冒,僅4個月大的女兒感冒發燒,其認為該房屋不適宜嬰兒居住。至同年9月中旬,妻子帶著女兒回娘家居住,其在單位宿舍居住,于是其便與房東張某協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沒想到卻協商未成。無奈之下,只好將房東起訴至法院。

  對此,在庭審中房東辯稱,他與裴先生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應受法律保護,對于裴先生主張房屋陰冷不是事實,房子暖氣符合規定,如果房屋溫度達不到18攝氏度原告應該去找供暖部門。因此,請求駁回裴先生的訴訟請求。

  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一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房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關于原告認為涉案房屋陰冷不適宜嬰兒居住故解除租房合同的請求,首先,原告作為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前應對所租房屋進行全面的了解。其次,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庭審時原告提供了物業鍋爐房測溫記錄,此份證據不能證明房屋陰冷致不適宜居住,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印證其主張。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裴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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