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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里蕩秋千摔傷 管公園的也擔責

時間:2015-08-06 11:48:52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點擊:

    西部商報訊(記者 都一鳴)兩名同學在公園玩蕩秋千時,劉某將秋千蹬了一下,田某竟因此摔傷。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擔?7月30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后作出判決,并要求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田某與劉某系同學關系。2009年1月1日,兩人相約來到原西峰區東湖公園玩耍。購票進園后,田某站到秋千上,由于秋千太低,劉某便用腳蹬了一下秋千,不想田某因此摔下。隨后,田某之父趕來將田某送到醫院進行救治。本案在審理期間,經鑒定,田某屬六級傷殘。另查,原慶陽市西峰區東湖公園管理所現歸屬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應負主要賠償責任;秋千經營者楊某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系法人單位,具有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和義務,原慶陽市西峰區東湖公園管理所已劃歸其管轄,故原慶陽市西峰區東湖公園管理所作為公園管理者和受益者,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田某的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審宣判后,原慶陽市西峰區東湖公園管理所不服提起上訴,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判決由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對劉某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不當,但原慶陽市西峰區東湖公園管理所現在歸屬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原慶陽市西峰區東湖公園管理所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由其概括承受。遂作出了如下判決:撤銷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2013)慶西民初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書;劉某、楊某分別賠償,剩余部分由田某承擔,其中楊某賠償的費用由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連帶責任;駁回田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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