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樊麗 實習生李明珠)蘭州所產水煙以絲、色、味三絕聞名全國,有“蘭州水煙天下無”之譽。而“甘”和“甘山”兩個商標的蘭州水煙,因其字形、字體、字號近似卻引發了一起商標侵權官司。持有“甘”字商標的蘭州泰和水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泰和水煙公司)將石某起訴至法院,蘭州中院一審判決,石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泰和水煙公司7.5萬元。宣判后,石某不服提起上訴。8月4日,省高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甘”字商標系泰和水煙公司在核定的煙草類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該商標系楷體書寫的“甘”字,沒有特殊著色,用于泰和水煙公司生產的水煙產品外包裝盒及拓印在水煙塊上的產品標識。“甘山”系榆中縣東坪水煙廠(簡稱東坪水煙廠)申請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為行楷體“甘山”二字,“山”字在“甘”字的右下方,字號小于“甘”字,沒有特殊著色,用于東坪水煙廠的水煙產品內外包裝及標識,該廠已于2008年8月26日被吊銷營業執照。石某系原東坪水煙廠法定代表人之子。
2014年8月江蘇省南通市工商部門,以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由,分別對張某等人銷售的甘肅水煙、蘭州水煙產品予以扣押。以上扣押水煙包裝盒正面標注“甘山”或“甘山字”商標,“山”字在“甘”字右下角,字跡很小,不易辨識。標注生產廠家為:隴西縣東坪水煙廠、蘭州榆中東坪水煙廠等,標有電話號碼,包裝內的水煙塊上有拓印的“甘”字。事后,2014年8月20日,泰和水煙公司以石某的生產、銷售行為涉嫌侵犯其“甘”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請蘭州中院判令石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考慮到原告泰和水煙公司長期使用“甘”字商標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告所在的榆中縣東坪水煙廠被吊銷營業執照,長期處于歇業狀態的情況分析判斷,被告生產的水煙塊上存在突出使用“甘”字商標而模糊使用“甘山”商標,且未附加適當區別標識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構成對原告“甘”字注冊商標的侵權,石永山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石某賠償原告蘭州泰和水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75000元。
宣判后,石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石某稱,其所生產的“甘山”商標的水煙,與泰和水煙公司的“甘”字商標毫無關系,請求撤銷原判。省高院審理后最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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