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日報報道 (記者 張爍) 因玩忽職守,致使500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被騙領,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的三名原工作人員,因未采取有效的制止行為而獲罪。8月17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原處長關某,犯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出生于1957年的關某,系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原站長、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原處長。出生于1953年的楊某,系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副縣級原調研員、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原副處長。出生于1953年的蘆某,系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市政管理所原干部、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總務科原科長。
1998年7月,蘭州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與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簡稱市政管理處)處長關某代表市政管理處,將位于蘭州市七里河區南山公路以南的姐姐溝和滿城溝的土地,與甘肅金泰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金泰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將上述的20畝土地租賃給金泰公司開發利用,并簽訂相關合同。如有違約,市政管理處有權收回。1998年9月,金泰公司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同意,出資約406萬元委托甘肅省第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租土地上開工建設一棟三層磚混結構的樓房。隨后,金泰公司將上述房屋轉讓給蘭州伊真餐飲有限公司的馬某某。馬某某通過辦理相關手續申請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馬某某因此行為犯詐騙罪,已被蘭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截至2007年7月,金泰公司共欠交從2000年開始8年、每年14萬元的土地租金112萬元。2012年12月,馬某某乘甘肅省重點工程南山路建設之機,持虛假的房產證與拆遷單位達成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獲得首批拆遷補償款5000萬元。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上訴人關某、楊某、蘆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量刑及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關某的犯罪行為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對被告人關某的定罪、被告人楊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蘆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部分;撤銷原審判決對被告人關某的量刑部分,即對其免于刑事處罰;上訴人關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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