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鑫報訊 昨日,記者從蘭州市法制辦獲悉,蘭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蘭州市民辦教育管理辦法、蘭州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將于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蘭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該辦法規定:市場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和便民的原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商會、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調查處理;設置符合規定的復檢計量器具;對市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監部門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向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強制檢定;制止市場內占道、搭建、擴攤行為及流動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內通道暢通,場內外周邊環境整潔;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場內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照的經營者予以清退;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提供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用于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的場所,做好檢測工作并協助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場內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的申請;在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對市場名稱享有與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拒絕各種形式的攤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各種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間物資交流會,商品展銷會、交易會,早市、夜市,物流園區,以租賃柜臺為主的商場、商貿城參照本辦法執行。
《蘭州市民辦教育管理辦法》
作為公辦教育的必要補充,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落實科教興市戰略。蘭州市民辦教育管理辦法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完整地說明民辦學校的名稱全稱、性質、審批機關、辦學層次、辦學條件、招生專業、招生范圍、學習內容、學習形式、學習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頒發何種證書、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贈予、抵押民辦教育機構的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民辦學校應當登報聲明作廢,并于登報之日起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發。市、縣區教育、人社行政部門應將民辦學校學生的國家助學金、助學貸款和申請獲得政府提供貧困生補助等納入統一管理,給予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設立專項發展資金,對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在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按照規定享有與公辦學校同類學生同等標準的免除學雜費待遇。鼓勵民辦學校在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的基礎上,為教師建立職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制度,進一步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學生退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退費用。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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