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日報報道 (記者 趙萬山) 日前,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新聞通報會上獲悉,據省政府法制辦通報,《甘肅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暫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
據了解,省政府法制辦在充分調研論證、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將原“管理辦法”的35條,修改、充實為現在的45條。其中,《辦法》對有效期制度做了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名稱冠以“試行”的不得超過2年,“暫行”的不得超過1年。有效期限屆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收費。
《辦法》還明確提出,各級行政機關要從2016年起,每兩年清理一次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廢止;對需要修改和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進行修訂、評估,重新發布。今后,有效期滿又未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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