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 樊麗) 9月6日,省高院公布甘肅省華龍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甘肅省千佛山陵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為君虛假出資罪、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終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虛假出資定罪處罰不當予以糾正,遂以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案情】
合同詐騙219.89萬 非法吸收存款2000余萬
經審理查明,出生于1961年的周為君,捕前系甘肅省華龍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華龍農業有限公司)、甘肅省千佛山陵園有限公司(簡稱千佛山陵園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籌建皋蘭縣千佛山殯儀館期間,周為君在千佛山陵園公司、華龍農業開發公司資金欠缺、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3000萬元項目貸款可到賬的事實,先后欺騙蘭州市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河北某公司及羅某某、蒲某某5家單位和個人與其簽訂施工、供貨合同,以不支付合同款、或支付少額款項的手段,詐騙財物共計人民幣219.89萬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391.235萬元。
2006年5月9日,周為君以甘肅省華龍農業開發總公司(簡稱華龍農業總公司)名義,在天津市采用報紙刊登廣告的形式,以將出租土地給投資人,30畝起租,三年租金3萬元,租期三年,承租人可自行經營,也可將土地交由天津分公司管理,分公司年固定回報給投資人9%的紅利,按月支付,投資到期一次性返還投資人全部租金為宣傳,在固定收益,高額回報的誘惑下,徐某某等154人,與華龍農業總公司簽訂華龍農業園土地出租合同、土地聯產經營承包合同后投資,2006年5月至2009年,非法吸收公眾投資款2057.5萬元,償還本金78.94萬元,利息496.284萬元,尚欠本金1533.089萬元未歸還。
另查明,案發后,偵查機關將周為君名下華龍農業總公司和千佛山陵園公司在皋蘭縣忠和鎮忠和村408畝土地予以查封。
【終審】
虛假出資定罪處罰不當予以糾正
2014年9月17日,蘭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周為君的行為已構成虛假出資罪、合同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95萬元。宣判后,周為君上訴認為,2014年3月《公司法》修改后,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未實際繳納足額注冊資本,不再以犯罪論,原判在2014年9月作出判決,仍認定周為君有罪,無法律依據;原判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另外,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年4月20日,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周為君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數罪并罰。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明確“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對于認繳制公司的虛假出資罪可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原判仍對上訴人周為君以虛假出資定罪處罰不當,應予糾正。
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維持蘭州中院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周為君犯合同詐騙罪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判決主文二項“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贓款及其它非法所得,繼續追繳”部分;撤銷蘭州中院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周為君“犯虛假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80萬元”部分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罰部分;上訴人周為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甘公網安備 62010002000486號
Copyright©2006-2019中國甘肅在線(甘肅地方門戶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