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甘肅經濟日報報道 (記者 蘇葉) 黃某某對于自己的事業和身價充滿自信,除了是青海民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長外,他還自稱擁有另外兩家負責工程和土方的公司,說任意一家礦業公司如果變賣就可獲得上億資產。然而就是這樣一位“富豪”,卻因欠600萬元債務被送上法庭。9月16日,黃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站在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此案未當庭宣判。庭審當天,面對檢方的指控,黃某某堅稱自己有還款能力、身價上億,并且借了王總的錢已經還了,只是自己記不清在哪家銀行歸還,所有憑證均在自己的辯護律師手中。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14日,黃某某在工程生意中缺乏資金,于是他找到王總借錢周轉,黃某某與王總簽訂第一份借款合同,向王總借款500萬元,王實際支付455萬元。為了得到王的信任,黃某某謊稱以青海民豐礦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該筆借款的連帶責任擔保,接下來,黃某某偽造公司公章,加蓋在借款合同上。2013年9月9日,黃某某又稱公司周轉需要資金與王總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150萬元,王實際支付136.5萬元。然而借款到期后,王總多次向黃某討要,黃某并未償還并失去聯系。
2014年10月,黃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批準逮捕。經審查,黃某某沒有一家公司有真實進賬,除了欠下王總的近600萬元債務外,他還欠銀行貸款上千萬元,當黃某某收到王總的錢款后,并未將款項用于生意,而是將部分錢款歸還銀行貸款,部分錢款用于個人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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