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訊(記者董子彪)因經濟拮據,刑滿釋放人員朱利彪伙同他人實施綁架犯罪,未料在犯罪途中所駕車輛方向失控發生事故,只好換乘客車。途中,機智少女用他人電話通知父親報警進而被救。9月29日,記者獲悉,慶陽中院日前終審以綁架罪判處作案者朱利彪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案犯譚世彬、王晨各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5000元;劉金鵬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
綁匪預謀綁架親戚未得逞
慶陽市西峰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朱利彪因犯盜竊罪3次入獄,2011年12月7日刑滿釋放。2014年4月3日,朱利彪、劉金鵬因經濟拮據,商議綁架慶陽市西峰區一家養生會所老板的兒子勒索錢財。因覺得人手不夠無法完成,劉金鵬聯系譚世彬入伙并讓其再找一名幫手,王晨加入。譚提議到新疆綁架其堂哥譚某某,4月6日他們4人到達烏魯木齊市預謀綁架作案。次日,譚世彬、朱利彪、劉金鵬等人在烏魯木齊市一街道踩點、盯梢數天,伺機綁架譚某某,因譚某某上下班均駕車行駛,4人無法實施即放棄。當月14日,4人又準備綁架此前商議過的慶陽市西峰區會所老板的兒子,后因目標跟丟未果。其間,4人還去鎮原縣孟壩鎮綁架劉金鵬姐夫羅某某的7歲女兒。因女孩上學、放學均有人接送無機會下手,遂放棄。當晚,劉金鵬有事回家,其余3人商議隨便找個目標綁架到蘭州后勒索錢財。
機智少女綁架途中電話逃險
2014年4月16日6時許,朱利彪、譚世彬、王晨3人到西峰區溫泉鄉,將車未熄火停在一小區西側的路旁,伺機作案。6時10分許,17歲女孩王某從小區出來上學路經該車時,朱利彪佯裝問路,王晨假裝在一旁打電話,二人趁其不備合力將被害人拖上車,譚世彬開車駛向城外。
在車內,朱利彪用匕首威脅王某,并詢問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途中,譚世彬駕車行至平涼涇川縣境內路段轉彎時因方向失控發生事故。后由譚世彬、王晨留下處理事故,朱利彪以到蘭州后放王某回家哄騙王某與其換乘西峰發往蘭州的客車。途中,王某借口到車前面看電視,乘朱不備借用一女乘客的手機給其父親打電話告知被綁架。其父報警后,公安機關在客車到青蘭高速會寧服務區停車時抓獲朱利彪,解救了王某。隨后公安機關在平涼市崇信縣境內一輛客車上將譚世彬、王晨抓獲。當日,劉金鵬在其妻陪同下自動投案。
終審維持原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朱利彪、譚世彬、王晨、劉金鵬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4人作用相當,均起到主要作用。
朱利彪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朱利彪、譚世彬、王晨到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第4起綁架犯罪的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金鵬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劉金鵬參與的3起作案中,各被告人雖未給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造成實際損害,其犯罪情節較輕,但劉與其他3人事先預謀,連續3次實施綁架作案,主觀惡性較深,可酌情從重處罰。宣判后,4人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朱利彪、譚世彬、王晨、劉金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原審判決未區分主從犯正確,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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