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李輝) 乘警例行檢查,意外發現一起運輸毒品大案,犯罪嫌疑人陳某被當場抓獲。但歸案后,陳某卻矢口否認496.9克甲基苯丙胺由其攜帶,對于毒品包裝物上提取的DNA及檢方提交的一系列證據,陳某持有異議。10月9日,該起運輸毒品案在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公訴人指控:今年1月30日下午3時許,K856次列車運行在成都至綿陽區間,乘警支隊民警例行檢查時,在7號車廂11號中鋪查獲陳某分別藏匿在上衣左內側口袋里的毒品海洛因粉塊1包,藏匿在其攜帶的黑色拉桿箱里中華煙盒內毒品海洛因粉塊1包,合計重18.005克,藏匿在藍色紙質手提袋中用黃色毛巾包裹的甲基苯丙胺晶體(冰毒)5包,合計重496.9克。
庭審中,犯罪嫌疑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攜帶18.005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實供認不諱。陳某稱,18.005克毒品海洛因是自己用來吸食的,從尿檢報告來看,可以證實自己是吸毒人員。但在警方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中出現了黃色毛巾以及496.9克苯丙胺晶體,他并不知情,當時也并未在該份清單上簽字確認此項內容。陳某稱:“我將18克海洛因藏在拉桿箱,卻將496.9克的甲基苯丙胺隨便包裹放在手提袋,這不符合常理,另外我吸食海洛因,不可能再吸甲基苯丙胺。再者,不能因為我有兩次犯罪前科,就認為該案與我有關!标惸硲┱埛ㄍフ{取監控視頻中有關他手提袋的放大圖像,以證實他從購票、過安檢、進入候車大廳過程中紙袋內只裝有一盒普洱茶,而并沒有黃色毛巾及包裹物。
陳某的兩位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也做了存疑辯護,并向法庭提交兩項申請:對該組證據做進一步補充調查,重新做DNA鑒定。
公訴方表示,陳某利用交通運輸工具非法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冰毒)496.9克;毒品海洛因塊粉18.005克,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量刑無期至死刑。被告方做無罪辯護。法庭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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