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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

時間:2015-10-13 09:56:44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計發辦法

  《辦法》明確,改革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計發辦法,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繳費比例

  參保人員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比例繳費

  個人賬戶

  《辦法》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中國甘肅網10月13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 省政府日前印發《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同時,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計發辦法,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改革基本原則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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