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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高院:涉嫌故意殺人領死緩被羈押1827天農婦終審被判無罪獲國家賠償41萬元

時間:2015-10-20 12:01:59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據蘭州晨報報道(記者 董子彪)10月19日,記者獲悉,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改判無罪的陳琴琴請求無罪賠償一案,日前由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由一審法院定西中院支付賠償請求人陳琴琴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366660.63元,同時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駁回賠償請求人的其他賠償申請。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陳琴琴因涉嫌投毒殺害昔日有恩怨的同村村民毛某的養女林某,被通渭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批準逮捕。2010年11月9日,定西市中院作出判決:陳琴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13588.50元。宣判后陳琴琴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3月18日,省高院發回定西市中院重新審理。2012年7月19日,定西市中院再次作出死緩判決。陳琴琴不服,再次提起上訴。2014年9月18日,就該案省高院作出判決,撤銷定西市中院判決,宣告陳琴琴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查明,2014年9月30日陳琴琴被釋放,羈押時間共計1827天。

  此后,陳琴琴請求定西市中院無罪賠償。定西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后,陳琴琴不服該國家賠償決定,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其申請稱,應賠償陳琴琴被無罪羈押5年的間接、直接經濟損失;賠償其他各項損失共計476000元;其在羈押期間患有高血壓、白內障等疾病的治療費及生活費以及本人和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3萬元等。2015年3月27日,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圍繞是否賠償陳琴琴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公開質證。

  省高院二審判決陳琴琴無罪。根據相關規定應當賠償陳琴琴人身自由賠償金366660.63元。該項賠償在定西市中院的賠償決定書中已經予以載明。同時,省高院認為,因陳琴琴兩次被判決死緩,被無罪羈押達1827天,長時間羈押給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壓抑,影響其日常生活,降低其社會評價。根據法規應當給予必要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陳琴琴主張的其他費用因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故其該項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故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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