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網甘肅頻道消息 因為兒子沒寫作業一夜不敢回家,父親李某次日找到后出手“教育”,未料卻將7歲小兒子阿強毆打致死,大兒子阿超也被打成輕傷。10月19日,蘭州中院以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李某表示將提出上訴。
經查明,李某在蘭州從事木工工作。2004年李某結婚,婚后生育兩子。此后李某與妻子因家庭矛盾離婚。李某在城關區焦家灣一帶租住,獨自撫養兩個孩子,孩子就讀于附近一小學。案發時大兒子阿超9歲,小兒子阿強7歲。2014年10月19日是星期天,當天下午5時許,李某回家后發現兩個兒子不在家,一直尋找到次日上午10時許才找到因未完成作業不敢回家的兩個兒子并將孩子帶回家。李某當時十分生氣,在房外過道內撿來兩根電線對折,在兩個孩子的腿上、胳膊上進行毆打,后又用木板、濕毛巾對孩子進行毆打。20日中午,三人一起吃過午飯后,小兒子稱想喝水,身體不舒服想睡一會。李某給其倒了一杯水后,送大兒子阿超去上學。半小時后李某回家發現,小兒子阿強不動彈,叫其很長時間也未見任何反應,遂撥打120求救。救援醫生到現場后檢查發現,孩子已經死亡。隨后,李某撥打110報案。經鑒定,小兒子阿強系被人用條形、鈍性物體多次擊打全身多處,體表大面積損傷等引起的創傷性休克性死亡。而大兒子的傷情也被鑒定為輕傷二級。
案件在開庭審理中,李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而其辯護律師提出屬于過失犯罪。蘭州中院認為,李某在教育子女時,使用簡單粗暴的方式,先后使用電線、濕毛巾反復多次抽打孩子身體,致使次子阿強身體大面積損傷,皮下淤血損傷多達20余處,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李某明知道幼年的阿強抗擊打能力較弱,其行為已經超過了正常的懲戒子女所做的打罵行為。同時,從孩子受傷的部位可以看出,李某不可能對孩子受傷一事視而不見,故李某對孩子受傷一事存在傷害的故意,造成其死亡的后果應當可以預見。
蘭州中院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鑒于本案因教育子女方式不對而引發,案發后,李某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證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損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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