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甘肅頻道消息 小區業主掉入電梯天井摔傷,小區物業公司卻先發聲稱:電梯發生故障是因業主踹踏電梯門所致,其本人摔傷后電梯也損壞了,不能正常運行。該物業公司遂將業主告上法庭,索要電梯維修費用。該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10月20日,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綜合全案證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業主損壞電梯門事實,證據不足。
案情:電梯釀禍傷人 物業稱乘客腳踹層門所致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晚8時30分許,陳某、劉某從榆中縣某小區陳某家中出來后,在5樓欲乘坐電梯下樓,陳某在等待電梯下樓的過程中,在電梯轎廂還未到達第5層時,用腳踹電梯層門,導致電梯脫離軌道,陳某在慣性的作用下跌入電梯井內釀成事故。
從甘肅興隆物業管理經營有限公司(簡稱興隆物業公司)提供的視頻資料可見,當晚8時36分劉某在6單元地下室負二層也用腳使勁踹2號電梯層門,8時41分38秒興隆物業公司保安到達現場后對跌入電梯井內的陳某施救,并向110、120打電話報警求救,陳某被送往醫院搶救。9月17日9時30分至10時,榆中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現場勘驗表明,涉案電梯層門右扇門正面有足跡形成的變形踏痕,左扇門也有足跡踏痕。
一審:乘客行為不當 “恢復電梯原狀”訴求被支持
榆中縣法院一審認為,陳某在酒后欲乘坐電梯下樓時,在電梯轎廂還未到2號電梯第5層時,用腳踹第5層層門,致使該層層門脫離軌道,陳某在慣性的作用下跌入電梯井內釀成事故。陳某的不當行為造成對正常運行的2號電梯的損壞,導致2號電梯不能正常運行。劉某發現陳某跌入電梯井內,應當迅速通知值班保安,采用合理的方式救人,但是其采用破壞的方式踹地下室電梯層門,致層門損壞。法院認為,陳某、劉某的行為構成侵權,興隆物業公司要求其二人恢復電梯原狀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對于興隆物業公司提出修復電梯費用的訴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劉某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小區電梯恢復原狀至正常運行狀態,駁回興隆物業公司的其他訴求。
二審:原審認定依據不足撤銷判決駁回物業訴訟請求
宣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在等待下樓時,因電梯本身的故障原因,導致其掉入井口并墜落至電梯底層摔成重傷,原審認定其用腳踹開電梯5層層門并沒有證據支持。劉某上訴稱,其蹬踏事故電梯層門的救援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均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陳某用腳踹2號電梯第5層層門這一事實,而3名證人均系在事故發生后才陸續到達現場,并未見證事故發生過程,故原審就上述事實所做認定依據不足,在本案二審期間,興隆物業公司已經對涉案電梯進行了修復,電梯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其在本案中的訴訟目的已經實現。據此蘭州中院二審判決,撤銷榆中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興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記者李輝)
甘公網安備 62010002000486號
Copyright©2006-2019中國甘肅在線(甘肅地方門戶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