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季節即將到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往年頻出的供暖問題,通過發布3起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釋法。
案例一:張某與蘭州仁和熱力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由于室內供暖溫度達不到18℃產生糾紛,張某要求2013-2014年度采暖費按全額1515.5元減半支付。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按照《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的規定,仁和熱力公司應當保證供熱質量,確保采暖戶室內溫度晝夜不低于18℃,張某應當按時足額交納采暖費。據此,法院判決,張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上訴人蘭州仁和熱力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支付2013-2014年度采暖費757.75元;駁回蘭州仁和熱力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二:張某訴蘭州新勝利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蘭州甘霖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原告因要求測量室溫遭推諉,暖氣不熱狀告供熱單位。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原告稱被告供熱不達標,提供了通訊記錄、證人證言和光盤,加之二被告的當庭自認,能證實原告因被告的供熱溫度多次提出異議的事實。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蘭州新勝利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退還原告張某采暖費452.42元。
案例三:原告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訴被告鄭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雙方由于供熱收費面積引發爭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鄭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3-2014年采暖費1019.20元,給付滯納金為642.10,采暖費與滯納金共計1661.30元。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供暖單位要積極履行供暖義務,提高服務質量,及時回復和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按相關規定建立用戶采暖溫度抽測制度,定期對用戶室溫進行檢測。采暖戶要自覺履行繳費義務。并加強證據意識,學會舉證。發現室溫不達標時應及時向供暖單位及當地供暖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并注意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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