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舉辦的“民族法制文化與司法實踐研討會”在國家法官學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訓基地召開。會議旨在深化民族法制理論研究,促進民族法制文化繁榮發展,不斷提高民族地區審判工作水平,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研討會上,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民族大學等全國知名院校的法學專家和各地司法、民族工作部門、民族院校代表,就“民族法制文化與司法實踐”這一主題展開了全方位的探討。本報特選取了部分精彩發言予以刊登。
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系與走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李鳴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法制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民族法制文化與民族地區司法實踐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國家法和習慣法并用中,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屬于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必須要由國家法運用強制性規范予以確定和調整,如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就是如此。對這類社會關系,國家法必須不折不扣地站穩立場,將其歸于國家法律秩序的范疇,習慣法無權干預與分享。二是屬于具有強烈的“地方性知識”和民間色彩的社會關系,這部分社會關系更多的是與民眾的基本生活有關,它屬于私法領域,可以靠習慣法予以解決,但應當明確提出,在這類社會關系中,國家法并非不存在了,而是隱退的、有空缺的或可供選擇的。它不強求干預和追尋主動出擊,但卻作為習慣法的后盾,實行“不告不理,有告則理”,堅守著對違法侵權行為必須法律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三是屬于國家法與民間習慣都可以解決的社會糾紛,當事人擁有對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權,由國家法與民間習慣互動適用。
民族地區法院應加強對法官適用習慣法的培訓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高其才
民族地區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習慣法的司法運用,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法官適用習慣法的培訓,以充分發揮民族習慣法的積極作用,達到司法為民的目的。通過全面、深入的培訓,使民族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習慣法司法運用方面提高認識、明確依據、了解條件、知曉方式、明確效力、掌握程序。由于習慣法司法運用方式比較多,建議民族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應主要通過直接采用、解釋法律、司法調解等幾種方式運用習慣法解決糾紛,通過直接方式和重述、隱含、變通等間接方式使習慣法在審判中得以運用。習慣法的司法運用應當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同時,為規范法官對習慣法的運用,應強調法官對習慣法的釋明義務,規定諸如“法官援引習慣法作為裁判的依據,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和正當性”等內容,增加裁判的合理性并使當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判。甘肅在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方面有自己獨特的認識和努力,在全面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方面提供了有借鑒意義、啟示價值的樣本。
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必須高度重視領導干部法制思維的養成
甘肅省委黨校常務副校長、教授 范鵬
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是整個國家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遵循一般規律,也要注重特殊情況;既要抓好全面普及更要注重關鍵少數。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養成是重中之重。一定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在關鍵少數里面,還要重點強調少數關鍵,也就是各單位各部門的一把手。關鍵少數是整個法治社會建設的引領者、示范者,而少數關鍵又是關鍵少數法治思維養成的引領者、示范者,所以一定要抓領導干部、抓領導班子、抓一把手,同時要抓黨校干部教育培訓中對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養成。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和司法實踐工作的深入推進還要注重民族地區的特殊性,既要掌握普遍規律,也要照顧到特殊要求。比如說,這次會議提交的論文中大量提到了民族的習慣法和國家制定法之間的關系。怎么將兩者處理得更穩妥更積極更恰當更富有建設性,領導干部、民族地區的民族干部在這個過程中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要看到民族習慣法的兩面性,習慣法的公訴兩法性質等,要積極地順應采納,盡量地讓習慣法繼續發揮作用。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法治道路的思考
江蘇師范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南杰隆英強
中國民族法制建設事業經過60多年的發展,在法律制度設計和學術研究層面及培養法律人才等方面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民族地區運行的司法實踐和普通百姓的法治需求來看,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推行切實可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關配套法規建設、盡快培養復合型民漢雙語法律人才、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和自治條例、強化民族法律法規的翻譯工作及普法宣傳教育等是新時期完善我國民族地區法治化道路的有效途徑,也是黨和國家用法治思維與法治能力處理好我國民族問題的重要法治方略。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是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議:創立符合中國國情、社情、民情、族情及有針對性等各民族雙語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建立由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關中央各部門和法學專家學者及地方有關部門制定專門性的“民族地區民漢雙語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等,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尊重和穩定精通藏漢等民漢雙語所急需緊缺的法律人才。
民族法制文化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作用
中央民族大學民族與社會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祁進玉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如何處理民族習慣法與民族法制文化傳統與國家法之間的關系,值得深入調查與研究。民族法制文化是現代民族國家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現代國家社會治理中如何充分發揮民族法制文化的作用,同時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節奏,是一個值得綜合考量的重要議題。近年來,隨著對中國法律文化過分追隨西方法律體系的批評,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把目光轉向本土,希望從本土民間法、習慣法等中國基層自身社會控制體系中找到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文化根基,從而更有效地解決法律文化移植中的沖突與矛盾。法律人類學(或民族法學)也在這樣的學術背景下得到空前重視,越來越多的法學專家、人類學學者、民族學學者關注法律人類學問題,并出現了不少科研成果。法律人類學本土化研究的成果在我國主要集中體現在少數民族習慣法和法律民族志文本研究方面。法律人類學在中國的引進和研究必然對中國傳統法學和法治化建設發揮巨大的作用。
關于民族法學及其學科體系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熊文釗
民族法學是一門關于運用法律方式調整民族關系的綜合性法學學科。民族法學的研究雖然起步較晚,但是早在20世紀九十年代初就成立了國家級的學術研究團體——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隨后獲得了國務院的正式承認,明確載入《中國法律年鑒》的法學學科目錄之中,并于2003年創建了博士授權點。可見,民族法學已經成為一個獨立法學學科而客觀存在了。民族法學的理論體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即民族法學理論、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文化。民族法學與法人類學的關系是十分緊密的。民族法學的研究視角僅限于特定的民族(在我國更多時候特指“少數民族”)范圍之內,著重強調以法學學科獨有的、嚴密的邏輯求證體系對民族法現象進行深入的解讀,并以此指向民族法制度的構建、發展和完善。因此,民族法學中對于民族習慣法現象的關注同法人類學的研究最為接近,因而在這方面的研究上,民族法學需要大量借鑒法人類學的研究方法與范式。尤其在第一手資料的獲取環節,實現法人類學的深入交流乃至文獻共享對于民族法學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價值。
社會轉型期青海雙語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才讓塔
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了依法治國的方略,提出了提高黨員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時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為今后更好地做好民族法治和雙語人才培養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青海民族地區雙語教育應首先尊重少數民族語言習慣,改變在規劃中設定的單一的漢語授課模式,采取有策略地、有系統地通過延伸性學習漢語,增加民族學生接觸漢語和運用漢語學習的機會。其次,以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教育專業為主,對雙語師資專業設置和雙語教師的培訓,形成一批精通藏漢、漢藏雙語教師隊伍。第三,以高校民族語言專業和教育主管部門聯合成立研究機構,對雙語教育進行專門研究,同時在不同民族地區形成有本民族和漢族共同組成的研究團隊。第四,雙語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應該注重少數民族學生在高考專業的設置和今后的就業走向,培養在藏區經濟、社會、文化、政府機構需要的雙語人才。第五,在地方政策方面,調整并增加現有的民考民大學生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錄用人員少數民族的比例和崗位設置。
挖掘蒙古族法制文化遺產發揚民族法制文化的當代價值
內蒙古大學法學院教授 那仁朝格圖
蒙古族不僅孕育了瑰麗的草原游牧文明,更是創造了絢麗多彩的法制文化。蒙古民族有著悠久的法制傳統,蒙古法制在長期歷史交往中融匯、吸收漢藏各民族優秀的法制精華,創制了一種獨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律文化。蒙古族傳統法律制度以崇尚和諧、司法公正、提倡無訟、法條簡平、刑罰寬緩、開放包容、程序正義為主要內涵和特征。傳統蒙古法律在司法過程中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游牧民族法制精神和司法文化。在溢光泛彩的草原文化形態中,司法文化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蒙古法制綿延千載,特色鮮明,風格迥異,內容豐富,典籍浩瀚,遺存累累,在世界法文化史上占有突出地位。蒙古族司法文化是古代蒙古高原游牧民族創造的以制度文化為核心展開并圍繞該制度文化運行的調節方式和調節手段的綜合。充分挖掘蒙古族法制文化遺產,發揚民族法制文化的當代價值,加強雙語司法人才培養和提升素質,為民族地區司法實務現實服務是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
培養民族司法人才的難點與對策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滕鵬楚
云南省是全國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實行區域自治民族最多的省份。在加強云南少數民族法官人才隊伍建設方面,必須立足云南審判工作和少數民族法官隊伍建設實際,堅持需求和問題導向,走具有云南特色的少數民族法官長遠發展的新路子,在制度層面上搞好頂層設計,營造優越的政策環境;在操作層面上豐富多元培養模式,營造民族司法人才的成長環境。要構建本土型培養模式,通過司法考試并愿意到民族地區法院工作的外地人員,可以免考筆試直接進入面試,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法院組織政審和考察,招錄到法院工作,并簽訂一定服務時限的協議。對于報考民族貧困地區法院、通曉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考生,可降低錄取條件,加大少數民族法官的招錄比例。為保障民族地區法院的年輕干警盡快通過司法考試,可試行特殊司考模式,采取照顧方式,讓傈僳族、怒族、普米族、獨龍族等較少民族考生,享受“二次考試”的司法考試政策;也可以采取給較少民族指標等辦法,使較少民族考生有更多獲得法官資格的機會。
民族法治文化與雙語法律人才培養路徑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宣教處處長 王玉寶
近10年來,為依法保護朝鮮族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延邊兩級法院設立了翻譯部門,配備專兼職翻譯人員,為參與訴訟的朝鮮族當事人提供雙語法律服務。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延邊地區兩級法院雙語審判工作發展面臨新的挑戰,不斷增大的案件壓力與雙語審判工作力量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大形勢下,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和司法能力建設已成當務之急,而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中建設業務過硬的雙語法律人才隊伍更是迫在眉睫。建議:鼓勵法官自學。應當用足政策法規,健全和完善獎勵機制,營造法制文化環境,激發法官自學雙語法律知識的原動力,以最快的速度提升法官雙語工作能力。加強雙語培訓。應協調整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自身的培訓力量,科學規劃各個層面、多個級別的雙語法律專業培訓工作,確保雙語培訓不走形式,更接地氣,更加實用,更有效果。
民族法制與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干警 李健
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其覆蓋面是整個國家,在我們多民族國家的形勢下,依法治國既包括漢族,也包括少數民族。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建設,必須實現民族地區的法治建設,民族法治的建設又離不開民族法律制度的建設。完善民族法制,促進民族法治建設,不僅僅需要國家的努力還需要各族人民團結一致,建設好法治的藍圖。從民族法律制度來看,需要更加具體且能夠適應于實際的帶有民族特色的法律,盡快制定出一套適用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民族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做好對本地區的法律法規普法的基礎上,讓本民族的法律法規普及到每個群眾的心中,讓民族群眾能夠自覺地守法;從法治建設的主體來看,所有的群眾都是法治建設的主體,讓民族群眾認識到法律法規與自身的關系,提高民族群眾的自身的權利意識和主人翁意識,把自己投入到民族法治的建設中,并大力培養年青優秀的法治人才,投入到本民族地方的法治建設上去。
西北少數民族習慣法向國家法轉變的必然性
甘肅政法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馬進
西北少數民族習慣法向國家法轉變乃是歷史的必然,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大趨勢。西北少數民族習慣法向國家法轉變的必然性表現為:國家法堅持法律獨立的原則,法律的功能是治理社會,保障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全;國家法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國家法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法是大法,習慣法是小法,國家法是全民知識,習慣法是地方知識。建立正確的價值觀是西北少數民族習慣法向國家法轉變的關鍵。解決西北少數民族對國家法的認識、理解和接受的最好方法是引導他們建立健全的法治心態。健全的法治心態首先是健全的憲法心態。引導西北少數民族對憲法形成共識,就會使他們從根本上解決好從民族認同到國家認同的關系,解決好祖國觀、歷史觀、民族觀的建立,解決好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同時,還要注意習慣法與國家法在治理社會過程中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