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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罵人,小心吃官司

時間:2016-09-12 10:22:19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楊江峰點擊:

微信“朋友圈”罵人,小心吃官司

  將個人相關言論在“朋友圈”發布,是當前網友們比較熱衷的表達方式。然而,有時候網友因情緒激動,會在網絡上辱罵他人,殊不知這樣的舉動也可能惹上官司。本期說法就此類事件如何維權,以及注意事項邀請專業律師予以詳解。

  主持人:蘭州晨報記者 董子彪

  嘉賓:甘肅載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志勇

  甘肅載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侯克巖

  案例一

  “朋友圈”里罵公司 法院判女子道歉

  2015年6月,80后女孩陳某進入成都一家裝飾工程公司擔任設計部經理,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同年12月,陳某因與該裝飾公司在工作中發生矛盾而離職,并寫了一份火藥味十足的《辭職報告》,內容包括“公司七宗罪”、“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一些辱罵詞句。此后,陳某將這份辭職報告發到自己的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臺。

  公司曾電話要求陳某立即刪除相關內容,但陳某沒有理睬,繼續發布了一些針對該公司的侮辱性語言。為此,該裝飾公司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8月2日,該裝飾公司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由向成都市金牛區法院提起訴訟,陳某敗訴。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朋友圈成員達100余人,發布辱罵內容信息會致使公司名譽及名譽感均受到損害。遂判令,陳某立即停止對該公司的名譽侵權行為,并在本地權威報紙刊登賠禮道歉聲明,為該裝飾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鑒于該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確實因為陳某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害數額,因此對要求陳某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女子車輛違停被貼罰單 微信朋友圈指名道姓罵交警被拘

  2016年7月21日晚,溫州女子林某的車輛因違停被多次貼罰單,為了發泄不滿情緒,便在微信“朋友圈”里發了一條信息發牢騷。次日,林某車子又違停被貼了罰單,她又在“朋友圈”里發信息發牢騷。此后,接二連三因違停被貼罰單,林某特別生氣,她在“朋友圈”里發信息,指名道姓辱罵民警。事后,林某覺得這樣做不對,刪掉了罵人信息,但此事已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7月27日,林某因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林某說,她就是想發泄一下不滿情緒,在“朋友圈”里發信息引發評論,沒想過后果。在接受批評教育后,林某對在微信“朋友圈”里發布罵人信息很后悔,保證今后不再做類似事情。

  主持人:“朋友圈”罵人是一種違法行為嗎?

  郭志勇:根據騰訊發布的微信業績報告,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躍用戶已經達到5.49億,用戶覆蓋200多個國家、超過20種語言。作為微信重要功能組成部分的“朋友圈”,其中的信息經過數次轉發后,其傳播的深度和廣度已根本無法想象,因此“朋友圈”已然成為當下群眾溝通交流的重要載體,具有更多公共空間的屬性,從這個角度來說,“朋友圈”屬于法律上的“公共場所”。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因此,在公共場所罵人,包括在“朋友圈”罵人,肯定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侯克巖:因此,一旦觸犯了法律,違法者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規定了罵人者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罵人的情節非常惡劣,罵人者有可能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主持人:那么,是不是在諸如網絡點擊方面也有具體規定?

  侯克巖:是的。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網絡誹謗行為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案例一中,陳某的朋友圈已具備影響較大、傳播速度較快的相應規模,故要承擔相應責任。

  郭志勇:另外,該《解釋》還明確,誹謗信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或“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是網絡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

  當然,被罵者還可以要求罵人者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主持人:受到辱罵該如何維權?注意事項有哪些?

  郭志勇:遭到他人在“朋友圈”中的辱罵,當事人在固定相應的證據之后,可以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去報案或到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去起訴。但是不得不說的是,固定相應的證據,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朋友圈”中的信息,本質上是電子數據,要固定這類證據,必須要獲得罵人者的真實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對此,實踐中主要有下列方法:罵人者的自認;罵人者的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或手機機主的身份認證;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他人的指認等。

  侯克巖:完整、合法地保存“罵人”的信息。“罵人”的信息很容易被“罵人”者刪除,時間一長,也很容易被“淹沒”在其他信息之中,因此,完整、合法地保存“罵人”的信息,在維權過程中顯得至關重要,對此,維權者可以借助公證、鑒定等部門的幫助來固定證據。

  除“朋友圈”中的信息之外,對于遭受辱罵而產生的后果,也要進行舉證,案例一中的受害公司,就是沒有提供出確實因為陳某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的后果”的證據,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才沒有被法院所支持。

  主持人: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發生?

  郭志勇:微信時代,每個人都是自媒體。我們在享受網絡帶來的通訊便利的同時,也要注意到,網絡社會不是法外之地,對于網絡上的語言暴力問題,我們每個自媒體都要懂得自律,做到理性發言,即:實事求是、有理有據地說明問題;運用批判性思維模式來評價網絡輿論與現象,最大限度做到去偽存真。

  此外,網友在沒有弄清事實真相前不作主觀判斷、不盲目跟風;對自己引用的觀點、理念要逐一落實出處根據;發布自己獨立見解需考量是否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有無損害他人權益的內容。總之,我們一定要恪守法律的底線,否則,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必受法律制裁。

(來源:每日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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