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村扶貧違法違紀行為
中國甘肅在線訊 11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于《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修訂草案》提出,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應當接受扶貧對象、幫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做出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濫作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在扶貧工作中編造虛假信息、弄虛作假的;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違法違規審批、變更農村扶貧規劃與項目的;對扶貧事項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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