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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擬立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設農村扶貧舉報電話或監督網站

時間:2016-11-22 18:47:23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趙雨豪點擊:

  中國甘肅在線11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省政府關于《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該《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貧困戶相對集中和貧困村較多的地區,可以作為扶貧重點區域,實行重點幫扶和連片開發。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省政府應根據本省農民年人均純收入、自然資源條件、基礎設施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制定不低于國家扶貧標準的本省扶貧標準和退出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調整。確定或者調整農村扶貧工作重點范圍時,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自然災害頻發區等地區給予傾斜。各級人民政府對已經認定為脫貧的農戶,應當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扶持,防止返貧。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貧困戶相對集中和貧困村較多的地區,可以作為扶貧重點區域,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源,實行重點幫扶和連片開發。應當制定貧困地區產業發展規劃,出臺專項政策,統籌使用涉農資金,引導、支持扶貧對象利用本地優勢資源發展種養業和傳統手工業,培植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扶持有助于帶動和幫助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實施產業化扶貧。應當鼓勵和支持針對扶貧對象開展光伏扶貧、電商扶貧、旅游扶貧、資產收益扶貧,促進扶貧對象增加收入。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資金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或者監督網站,接受扶貧對象、幫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會公眾對農村扶貧工作的監督。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濫作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在扶貧工作中編造虛假信息、弄虛作假的;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違法違規審批、變更農村扶貧規劃與項目的;對扶貧事項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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