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甘肅省公安廳召開全省公安機關視頻會議,動員部署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大會戰暨冬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動。
據了解,截止2019年9月30日,甘肅省累計報廢機動車達93467輛。而在2016年以來,全省因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導致的事故43起,造成24人死亡。這些車輛若不報廢,將始終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心頭大患”。
甘肅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李韻東在會議上指出,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報廢車輛隱患清零大會戰是創造安全穩定道路交通環境的重要舉措。
李韻東強調,各地應多措并舉,打好隱患整治組合拳,力求源頭隱患徹底清零。要廣造聲勢多渠道營造濃厚氛圍,掛圖對表全面查找報廢機動車,嚴格路面布控查處,依法依規辦理機動車報廢注銷登記,協調機動車報廢回收網點向縣區延伸,支持和保障大會戰順利進行。
記者在會議上了解到,為徹底消除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2019年11月1日開始,甘肅省公安廳將開展為期2個月的已經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集中整治大會戰。通過大會戰,確保實現全省93467輛逾期未報廢的機動車80%以上予以報廢的目標。
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
具體政策措施有以下15條:
1.已經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車輛并強制報廢,同時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2.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
小型非營運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有連續3個檢驗周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而被強制報廢的,具有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車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提出恢復機動車狀態的,經交警支隊會議研究,集體審核、嚴格檢驗后,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辦理恢復機動車狀態業務,恢復狀態只限一次。
3.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上道路行駛機動車:
對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查獲的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對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處20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已經滅失的機動車:
屬于機動車滅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該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拆解變賣廢鐵的,按照滅失辦理注銷登記;
公安交管部門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后,將以上車輛號牌、車輛類型、品牌型號等信息錄入集成指揮平臺列為監控重點。
5.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
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和機動車注冊登記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銷登記申請,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車輛無法查找的,可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注銷申請,并填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公安交管部門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注銷登記。
6.無法查實車輛所有人的機動車:
根據《逾期未報廢機動車明細表》已經查到機動車而無法查實機動車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報廢,將機動車交回收企業拆解后,辦理注銷登記,相關報廢殘值上繳國庫;
對因號牌丟失和車架號、發動機號發生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無法聯系機動車所有人的,由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對車輛唯一性進行確認并出具相關證明,由公安交管部門車管所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7.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的涉案車輛:
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綜合應用平臺辦理鎖定,不得辦理注銷登記業務(注意:要逐一核實機動車停放地點,收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建立專門臺賬管理);
屬于被盜搶的機動車,移交刑偵部門處理,并錄入被盜搶系統完善信息。
8.車輛已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
機動車報廢地公安交管部門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售就近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地、登記地公安車輛管理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和校車由機動車報廢地公安交管部門負責監督拆解。
9.拒不配合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
公安機關查獲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5號令)第二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法扣留車輛,經調查核實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
對機動車所有人拒不配合辦理注銷登記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的處罰決定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11.報廢機動車違法記錄的處理:
對所有辦理報廢機動車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的,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涉及該機動車的交通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免記分。
12.辦理報廢注銷登記后新購買的機動車:
對已辦理機動車報廢后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原號牌保留2年,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注冊登記時可使用原號牌。
13.有獎舉報報廢機動車:
積極發動群眾開展有獎舉報,舉報線索一經查實,對舉報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嫌疑機動車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對舉報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公安機關保障。
14.支持和鼓勵增設報廢車輛回收網點:
各地公安交管部門積極配合商務部門,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申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方便機動車所有人交售報廢車輛和辦理相關手續。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向縣(市、區)延伸回收網點和設置回收拆解點,方便就近報廢拆解車輛。
15.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上門服務:
對機動車所有人主動提出報廢申請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可以上門回收。全省20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要延伸布設回收網點,為大會戰提供支持和保障。
來源 | 甘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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