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蘭州日報報道 (記者 張爍) 因論文造假,蘭州大學對該校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計算機軟件與理論專業(yè)在讀碩士研究生郭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事后,郭某以學校作出的該決定沒有法律依據(jù),將蘭州大學起訴至法院。城關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郭某的訴求。對此郭某不服提起上訴。10月23日,該案二審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郭某是蘭州大學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計算機軟件與理論專業(yè)某級碩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兩篇論文參加由電子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于2013年主辦的質量、可靠性、風險、維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國際學術會議。以上兩篇論文,郭某均屬名為第二作者。2013年12月12日,郭某所在校方蘭州大學收到了由質量、可靠性、風險、維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國際學術會議大會秘書處及電子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聯(lián)名提出的“蘭州大學信息工程學院論文嚴重造假舉報信”。至此,蘭州大學對舉報事項開展調查。經蘭州大學2014年第2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由此引起其學生告學校的行政案件。。
法院一審認為,蘭州大學引用《規(guī)范》的規(guī)定,對原告郭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并無不當,據(jù)此,判決駁回原告郭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郭某以“蘭州大學違背立法本意,沒有明確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等為由提起上訴。在23日的庭審中,蘭州大學認為,該校所作處理決定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明確,處分適當。請求法院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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