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都一鳴)住戶因為物業公司供熱不達標所以拒交兩年暖氣費,結果被物業公司訴上了法庭。案件審查時,住戶提交了20多人簽名并捺印的答辯書,以證明物業公司供熱不達標,這樣的證據法院會采信嗎?
拒交暖氣費被訴上法庭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定西某物業公司向被告司某居住的家屬院住宅樓供熱。由于被告司某拖欠原告2013~2014年度、2014~2015年度的暖氣費共計2397.50元未付,致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交納拖欠兩年的取暖費,并承擔逾期交納取暖費滯納金。作為被告司某也提供了20多人簽名并捺印的答辯書以證明供熱不達標。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取暖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取暖費。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拖欠取暖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原告對被告逾期交納取暖費滯納金的請求,因雙方無明確約定,故不予支持。對被告辯解原告供熱不達標的理由,因無證據證實,故不予采信。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司某給付原告定西某物業公司供熱費2397.50元。宣判后,司某不服,向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無人出庭法院認定無法證明供熱不達標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上訴人定西某物業公司給上訴人司某所在的小區供熱,上訴人享受了被上訴人的供熱后,應及時履行交付取暖費的義務。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供熱不達標的問題,經審查,上訴人提交的有20多人簽名并捺印的答辯書,以證明被上訴人供熱不達標,上訴人稱該20多人都是該小區住戶,但在開庭審理時無人出庭作證,因此該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取暖費交費單,證明該小區共69戶用戶,除上訴人外,其余68戶均已交清了費用,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供熱達標,故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供熱不達標的上訴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因此,2015年9月11日,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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