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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條例(草案)規定 禁采期內在河道采砂或被罰10萬元

時間:2015-10-30 10:00:35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據蘭州晨報報道(記者 田玥)10月26日,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內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動的,逾期不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蘭州市現有較大河流5條,主要有黃河干流蘭州段、湟水蘭州段、大通河蘭州段、莊浪河蘭州段和宛川河蘭州段;洪道201條,其中蘭州城區段洪道53條,農村洪道148條。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黃河蘭州城區段(西起西固區柴家臺吊橋、東至榆中縣桑園峽吊橋的區域)為禁采區,除航道疏浚和河道治理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動。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遵守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內,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并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等規定,對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動或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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