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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有了法律“保護神” ——聚焦實施在即的反家暴法

時間:2015-11-04 16:04:21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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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建起反家暴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

  不久前,期待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公布,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的公布,讓許多關注遭受家暴的弱勢群體和婦女權益人士對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充滿期待,省內許多法學專家、學者、司法從業人員和網民展開熱議,如何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障婦女等弱勢群體不受家暴侵害成為熱點話題。

  目前,《草案》已進入審議階段,在從事法律研究工作多年的甘肅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黃梅蘭看來,《草案》的公布對約束提升全民的法制意識、反家暴意識、改變傳統觀念都具有重要指引作用。特別是對統一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明確預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正在實施的暴力或者持續發生的暴力進行及時、有效的干預。

  “預防家庭暴力和懲治家庭暴力,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重要立法目的。”提及反家暴法《草案》,黃梅蘭坦言,就已經被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家暴《草案》內容來看,這是我國首部綜合性反家暴法,這部法律將從整體上構建起我國反家暴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

  在過去,尤其在許多農村,打媳婦被看作是家務事,也沒有人愿意管這樣的家務事。伴隨著這部法律的問世,今后人們的認識觀念必將會發生改變。不僅施暴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必將得到維護。

  公權力的介入為防止家暴提供了保障,由于《草案》確立了反家暴工作所遵循的“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所以今后凡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時,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重要的是公安機關要在思想上轉變原有觀念,將家庭暴力的防治視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法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視為我國現階段維護人權、保障治安秩序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黃梅蘭補充道。

  特定機構負責人處理家暴不力將追責

  “《草案》中,首次對特定機構負責人在預防家暴中提出了相關規定,如果在處理家暴中不力,將要負相關法定責任。”接受記者采訪前,黃梅蘭做了充分的準備。

  黃梅蘭說,這個亮點主要體現在《草案》的具體規定中,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我們從大量的家暴案例中可以看出,受害者往往迫于以離婚為由被動接受家暴,對此,《草案》中對這些有專門的規定。”黃梅蘭介紹,對于以離婚為目的實施家暴的行為特別予以告誡。根據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其中告誡書應該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告誡書可以部分解決以前家庭暴力舉證難的問題。

  “還有一個亮點就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黃梅蘭解讀,在實踐中往往對于情節較輕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會予以口頭教育等。但往往剛教育完,過段時間家庭暴力又發生了。出具告誡書,能夠作為曾經發生家庭暴力的證據,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據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事前預防比事后懲罰更重要

  采訪中,法學專家、業內人士、司法從業人員等表示,反家暴《草案》之所以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主要原因是在《草案》中首次確立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亮點。從此,保護人身安全不僅需要社會責任和道德相互結合,更有法律的約束與保護。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史莉審理過多起家暴案件,她對記者表示,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的全省首個全國反家暴聯動機制試點,已經初步探索出了一條富有特色的反家庭暴力之路。

  “張掖試點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落實‘申請人身保護令’這一制度,對于固定家暴證據方面有許多詳細的規定。”史莉介紹,《草案》總結了我國各地方反家暴條例或規定的成功經驗,特別是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根據《草案》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被申請人如違反可被法院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家暴事件隱蔽性強,往往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心理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所以,在處理家暴案件時需要公安、居委會、司法等部門形成合力,實際上,預防家暴比事后的懲罰更為重要。”蘭州城市學院心理學老師楊斌芳認為,《草案》的公布體現了我國法治社會的進步和完善,不僅有利于維護女性社會地位和權益,也有利于孩子在和諧環境中成長。同時,通過法律的威懾作用,讓那些企圖施暴者不敢逾越底線,更好地保護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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