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董子彪) 段某某明知對方賣的是盜竊的車輛而予以收購,被當地司法部門抓獲。11月9日記者獲悉,慶陽市鎮(zhèn)原縣法院以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5年1月,段某某途經西峰區(qū)張三巷子時,遇到2名陌生中年男子向其出售一輛來源不明的灰色長安牌加長面包車。經過試駕滿意后,段某某在出售人未能出示該車合法有效手續(xù)且已經知道該車來源有問題的情況下,仍以8000元購得此車。2015年4月15日凌晨1時許,段某某伙同馬某某(已行政處罰)駕駛該面包車在鎮(zhèn)原縣孟壩街道伺機盜竊。正在巡邏民警發(fā)現(xiàn)該面包車未掛牌照、形跡可疑,進行排查時段某某趁機逃跑,馬某某被當場抓獲。后經比對發(fā)現(xiàn),該車系2014年12月30日慶陽市西峰區(qū)居民王某某的被盜車輛,隨后,段某某被網上追逃。段某某于4月20日指使其朋友常某某偽造買賣汽車協(xié)議,又于同年5月4日唆使其另一朋友高某某(已行政處罰)為其作偽證后,于當月8日到鎮(zhèn)原縣公安局“說明面包車的事情”時被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段某某明知是盜竊的機動車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段某某作案后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時,偽造證據、安排他人作偽證后,到公安機關“說明面包車的事情”、掩蓋罪行,且到案后并沒有如實供述,故不能認定為自首。同時其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5年內再次實施犯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鑒于其能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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