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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7市民狀告威立雅等三公司“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侵權案開庭

時間:2015-11-18 17:37:22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薛應霞點擊: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許沛潔) 11月1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蘭州“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引發的訴訟案件在城關區法院一審開庭。7名城關區居民作為原告,以侵權糾紛將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威立雅)、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蘭州石化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告上法庭。當天,部分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街道社區群眾代表、律師代表和新聞媒體記者等40余位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旁聽了庭審。同時,原告家屬代表、被告單位工作人員代表也旁聽了庭審。

  原告訴求

  水污染擾亂正常生活

  眾被告理應賠償道歉

  2014年4月11日,蘭州市自來水突然被爆出苯污染(以下簡稱“4·11”事件)。早在2014年4月10日17時,威立雅首次發現出廠的自來水苯含量高達118毫克每升,到11日5時確認第二水廠出水口自來水嚴重超標,并報告蘭州市政府,11日11時蘭州威立雅切斷供水。

  對此事,7位蘭州市民將威立雅起訴至城關區法院,認為自來水苯污染事件擾亂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還買了高價瓶裝水,致使原告及其家人精神上倍受焦慮,7名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以上三被告承擔自己購買礦泉水費用72元,誤工費用100元,檢查身體費用1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由被告威立雅公開2014年1月以來各主要采樣點的水質監測數據,包括常規與非常規監測項目。

  2015年11月17日,在距離事發一年零七個月后,“4·11”事件在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公開審理。

  被告自辯

  威立雅:不存在侵權

  威立雅公司代理律師答辯稱,在“4·11”事件中,威立雅沒有構成對原告方的侵權。首先,威立雅公司沒有向本案的7名原告直接收取水費,威立雅公司與市民之間沒有形成供水合同關系。其次,在“4·11”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中,作為自來水的生產企業,威立雅公司既不會在水中添加苯,也不會在生產中產生苯,因此,苯的來源是自來水生產之外的,而且在水質檢測中,城關區與七里河區沒有檢測出苯,而本起案件中的7名原告方均來自城關區,“4·11”事件對其沒有實質影響,威立雅公司不存在侵權。

  第三,根據國家明確規定,苯元素的檢測在自來水檢測中屬于非常規檢測項目,檢測時間為半年一次,公司嚴格根據國家規定,于2014年4月10日下午專項進行苯檢測時,發現水中還有苯,威立雅公司立即啟動公司的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向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匯報事件進度,配合政府應急領導小組開展檢測、平息、公開道歉等工作,并在確認自來水苯超標后于2014年4月11日11時停止了北線自流溝的輸水,排空受污染的自來水。公司認為自身檢測符合國家規定,不存在故意遲報,并且在事發后盡到了企業應盡的責任。

  最后,威立雅公司提出,原告方沒有證據證明,水中苯超標對市民健康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因此,訴求精神賠償金沒有依據。威立雅公司董事長姚昕在2014年4月22日蘭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開向蘭州市民鞠躬道歉,不必再進行道歉。

  蘭州石化:自己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蘭州石化公司提出,“4·11”事件是一起城市供水安全責任事件,引發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威立雅公司4號、3號自流溝超期服役,溝體伸縮材料出現裂痕和縫隙,蘭州石化公司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自流溝屬于威立雅公司的生產設施,蘭州石化公司從未污染過制成、輸出的自來水。因此,蘭州石化公司認為自己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沒有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提出,自己與蘭州石化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公司。事實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而蘭州石化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與身在北京的集團公司沒有關系。集團公司與原告既沒有合同關系,也未實施侵權行為,在“4·11”事件中沒有任何責任,并非本案適格被告。

  辯論焦點

  原告提交的證據是否真實?

  7名原告為了證明自己向威立雅公司繳納水費,分別提交了水費單、水費發票,在一張城關區某物業公司提供的小區整體水費單上寫著“威立雅公司減免水量180噸”,原告市民認為,“這點恰好能證明,城關區的水質肯定也出現了問題,否則,威立雅公司為何要減免水費?”除此之外,還有原告市民提交房屋租賃合同作為證據,證明在局部自來水苯超標期間,自己的居住地在安寧區,而非城關區。

  對此,三家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師一致認為,無法證實房屋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也無法證實事件發生時,原告市民是否居住在租賃房屋內。針對水費單,威立雅公司提出,這正好說明市民的水費交給物業,沒有直接交給威立雅公司,與蘭威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庭審中,法庭就訴辯雙方當事人之間圍繞威立雅公司、蘭州石化公司在此次事故發生后所采取的相應補救、補償措施是否足以彌補原告方所受到的損失,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調查和辯論。

  據了解,2015年2月17日,蘭州市城關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等7人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權糾紛民事訴訟一案后。因部分案件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延長舉證期限,在案件即將開庭時部分案件當事人先后申請追加蘭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團公司為被告。期間,蘭州石化分公司與中石油集團公司曾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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