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填埋的魚塘不遠處就是規劃中的新農村。
10年前不起眼的河灘地,如今卻成了香餑餑。3年來,為了保住自己的魚塘和利益,靖遠縣東灣鎮村民張建民費盡精力。同時,作為地方政府,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鎮政府,為了地方建設,百般勸導,想盡辦法欲收回合同,直至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而導致這一切矛盾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則源于村委會10年前的一筆糊涂賬。
A村民:經營十年魚塘面臨“被收回”
白銀市靖遠縣東灣鎮大壩村新河灘位于黃河岸邊,近年來隨著濱河路的開通,周圍綠化逐步完善,來此游玩的人成倍增長。正因如此,原本不起眼的新河灘成了許多人眼中的香餑餑,各種開發項目也隨之而來,大壩村村民張建民承包的80畝魚塘恰好就位于濱河路邊上,吸引了無數垂釣愛好者。
2013年,包括張建民所承包魚塘在內的周邊共計836畝魚塘土地被劃入靖遠縣東灣鎮大壩片區新農村規劃范圍。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在隨后新農村的開發過程中,張建民卻和大壩村村委會以及東灣鎮鎮政府因為魚塘的未來發展方式和出路,產生了矛盾。張建民認為,自己經營了多年的魚塘,村委會解除合同、收回魚塘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而村委會則認為,魚塘已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范圍,只有整體規劃、規范經營才是長久之計。
據張建民介紹,2005年他和大壩村村委會簽訂了80畝魚塘的承包合同。根據該合同,甲方(大壩村村委會)同意將新河灘魚塘有效面積80畝承包給乙方(張建民),承包期限為30年。在承包期內,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經營方式,乙方應妥善經營,不得有意破壞。從2005年開始,張建民將80畝魚塘中的36.7畝魚塘轉包給同村村民蘇某,其余則自己開發,在經歷了前期的投資之后,2000年之后魚塘的收益逐漸好轉。
2013年,就在魚塘剛剛步入快速發展時,村委會領導的一次談話卻給張建民當頭澆了一盆冷水。張建民告訴記者,2013年開春,村委會找到他,稱他所承包的魚塘已經被納入新農村規劃范圍,村委會要和其解除合同。對此,張建民一口拒絕,之后雙方就此事進行過協商,但都因爭議過大未能達成協議。
2014年夏天,眼看協商無果,而新農村建設又不能止步,大壩村村委會直接向張建民下發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意欲強行收回魚塘。
2015年11月,張建民轉包給同村村民蘇某的魚塘突然遭到鎮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的工程隊的填埋,此舉一下激怒了張建民,雙方多次就此發生爭執,而張建民的愛人甚至因此在找到鎮政府理論時,因“妨礙政府辦公”,被當地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分。
B管理方:為地方建設事出有因
2014年底,為了收回張建民承包的80畝魚塘,大壩村村委會一紙訴狀將張建民以及轉包方蘇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和張建民的承包合同,收回80畝魚塘。
對于村委會下發的解除承包合同通知書,靖遠縣人民法院認為,魚塘承包合同簽訂了30年,且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協商好補償等事宜之前,該承包合同依然有效,原告(村委會)不能僅憑單方面送達的解除承包人合同通知解除合同,故對此不予認定。同時由于村委會提供的新農村規劃批復文件中,并沒有相應的規劃圖以及其他佐證,最終村委會敗訴。
敗訴之后,為了繼續新農村建設,村委會、鎮政府和蘇某展開談判。據東灣鎮鎮長張正虎介紹,目前他們已經就蘇某所承包的部分魚塘和其達成了初步協議,并支付了部分補償款。同時,對于張建民所說鎮政府私自填埋魚塘一事,張正虎表示,填埋區域并不在張建民承包魚塘范圍之內,之所以會造成誤會,是因為在當初承包時,沒有對魚塘范圍進行明確。前不久,鎮政府和國土部門一同對張建民的魚塘進行重新丈量發現,張建民的魚塘實際面積為87.5畝,超出了合同內的80畝,而鎮政府填埋的也就是多出來的7.5畝,但遭到了張建民的阻撓。就此,鎮政府已就張建民承包魚塘所占范圍和四址向國土、公安等部門上報,目前正在等待確認。
就此事,大壩村村支書李仲鐸稱,張建民所承包的魚塘,其土地所有權依然屬于村集體。作為承包人,張建民這些年經營魚塘中間確實存在很多問題。正因如此,新農村建設將這里納入規劃范圍,進行整體規劃、規范經營無論是對于張建民還是大壩村都是一件造福子孫的大好事。但是無奈的是,張建民卻將這次村委會和其解除合同、收回魚塘的行為看作是一次發財的機會,漫天要價,致使談判無法繼續。
C質疑:和轉包人達成協議不合法
采訪中,對于“魚塘面積多出來7.5畝”的說法,張建民表示:此說法純屬無稽之談。合同上簽訂的80畝是指有效面積,而在魚塘承包中,所謂有效面積僅僅是指魚塘的水面面積,不包括魚塘之間的地埂面積,而這地埂面積屬于魚塘的附屬土地,應該在承包范圍之內。同時,張建民表示,既然自己多占了7.5畝,為什么這么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一級政府提出異議。時至今日,眼看著魚塘值錢了,便找各種理由想要收回,甚至強行填埋。
除此之外,讓張建民感到生氣的是,他作為80畝魚塘的第一承包人,蘇某的36.7畝魚塘也是從自己手中轉包過去,而且明年將到期。就算是簽訂征地協議,也是和第一承包人簽訂,而鎮政府和蘇某私底下達成協議并支付款項的行為,是對承包合同的不尊重,屬于違法行為。就此,張建民表示:“不排除采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D調查:10年前的一紙合同埋禍根
據李仲鐸介紹,2005年大壩村村委會和張建民簽訂承包合同之前,這一片地方本就是魚塘,屬于村集體所有,但實際操作中由部分村民自行經營,也沒有簽訂相關合同。由于當時此地交通不便,地質較差,許多魚塘都處于閑置或“半死不活”的狀態,無論是村民還是村委會對于這些魚塘并不重視。當時因為村上要修路,缺少資金。村委會為了籌備資金,決定將這塊魚塘(包括如今蘇某的36.7畝魚塘)以80畝魚塘每年2000元的承包費承包給張建民。由于事出倉促,當時簽訂合同之前并未征求蘇某的意見。但是之后,張建民在對所承包魚塘范圍進行確認的時候,遭到了蘇某的反對。為了平息事件,在村委會的調解下,張建民才和蘇某補簽了一份轉包合同,張建民實際運營的魚塘為43.3畝。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來說,張建民雖然是80畝魚塘的第一承包人,但是對于其中蘇某轉包的36.7畝魚塘,蘇某是有著近30年的實際經營事實。正因如此,鎮政府和村委會在最終和張建民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才找到了蘇某,和蘇某達成了協議。
“當時的村委會等于是犯了一個錯誤,又用第二個錯誤去彌補第一個錯誤,最終導致全盤皆亂的局面。”當地一位官員說。
除此之外,采訪中記者發現,在魚塘承包出去直至新農村規劃出來之前,村委會除了收取承包費之外,在這些年魚塘的經營以及周邊環境治理方面幾乎毫無作為,這也直接導致了在之后的談判中,不但村民不買村委會的賬,就連村委會本身也少了許多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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