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許沛潔) 西固區城中村改造辦主任洪某某收受賄賂,包括現金、手機、珍珠吊墜、皮大衣。事后她寢食難安,主動向市紀委交待受賄事實。昨日記者獲悉,紅古區法院一審認定洪某某構成受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洪某某任西固區統一征地事務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西固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主任期間,蘭州中瑞評估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為了招攬業務,先后送給被告人洪某某人民幣15000元、蘋果牌A1429型手機一部、周大福珍珠吊墜一個、皮衣一件及18000元的購物卡。洪某某將其收受的現金及購物卡,于2011年至2013年向職工代某某、陳某某、魯某某、張某乙4人發放福利,每人2000元購物卡及1000元現金,共計12000元,剩余10000元購物卡及現金11000元用于個人開支。經鑒定:洪某某收受的蘋果牌A1429型手機一部,價值4000元,周大福珍珠吊墜一個,價值8000元,皮衣一件,價值3000元。
2014年3月20日,洪某某主動向市紀委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并上繳現金33000元及蘋果牌A1429型手機一部、周大福珍珠吊墜一個、皮衣一件。
紅古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她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案發后能夠主動退清全部贓款、贓物,應認定為犯罪較輕。故此,法院認定洪某某犯受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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